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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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设立了终本制度,其初衷在于帮助执行法院完成“结案”,以有效减轻工作及考核压力,体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不一样的“关怀”。

这项制度对债权人而言,不仅毫无意义,反而在很多时候、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债权人利益实现,百害无一利。

因如,应当严格控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严禁在没有穷尽其他一切执行措施之前,直接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一、终本应符合严格的条件限制

《规定》明确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首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这是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确保被执行人知晓执行程序的启动并履行其报告财产的义务。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措施对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的约束,限制了其高消费行为,同时也对其信用进行了惩戒,增加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压力。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这是核心条件之一,要求法院必须采取全面、深入的财产调查措施,包括对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等,只有在确实无法找到可执行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况下,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这一期限规定保证了执行程序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查和执行,避免仓促结案。

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确保了执行程序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二、终本应符合规范的程序要求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这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实现的债权情况等内容,并且裁定书要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增强了执行程序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终本应有后续的管理与救济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并且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综上,只有在穷尽强制执行措施、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穷尽执行制裁措施的情况下才能终本,否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审查,确保终本制度不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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