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债务公司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

结论:

当债务公司恶意注销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偿债务。这包括要求法院追责,并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这些责任人承担清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如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上述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债权人的这样的诉求。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应对恶意注销的情况:

  1. 调查股东出资情况:债权人应查明被注销公司的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通过查证,可以在法律上追究股东或其他责任人的清偿责任[1][2]。
  2. 申请法院变更、追加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将恶意注销公司的股东、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从而要求他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追加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进行。
  3. 主张清算组责任:如果公司注销前未履行清算程序,债权人可以认为清算组成员存在过错,未能履行清算通知和公告义务,从而导致债权不能正常申报。这种情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一条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2)京0106民初24772号】。
  4. 法院诉讼及强制执行:通过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胜诉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来主张权利,并可通过过程中的调查令等法律程序获取必要的证据支持[3][4]。

综上,当债务公司恶意注销以逃避债务时,通过依法适用相关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有可能将公司的清偿责任转移到股东或相关责任人身上,保障自身的债权得到实现。

三、参考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沿革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14-0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08-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沿革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14-0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08-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沿革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1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沿革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14-0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008-0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参考案例

1.任文君、高关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1194号

2.胡某与范某、张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兰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2民初5820号

3.北京市电加工研究所与刘猛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157号

4.张少泊与覃迪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6民初24772号

5.乌某与邬某、赵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2019)内0223民初1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