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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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协议。一般来说,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中常常会出现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约定。当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时,该方在理论上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

然而,当涉及到执行程序时,就成为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能排除因另一方债务引起的强制执行吗?

是否能排除执行,法院通常会考量以下因素:

1. 债务形成时间

如果债务形成于离婚协议签订之前,那么情况就较为复杂。债权人在形成债权时,通常会基于对夫妻双方当时的财产状况进行考量。如果此时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被纳入偿债范围,而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归属约定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作出的安排,难以排除执行。

相反,如果债务是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形成的,且债权人在形成债权时并不知道该房屋的存在或者该房屋已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那么该方主张排除执行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2. 房屋是否实际交付和占有

夫妻离婚协议为内部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被执行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已经协议离婚,约定被查封房产归另一方所有,但案涉房产仍在被执行人名下,尚未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综上,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能否排除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当事人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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