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一则视频,山东一名怀孕7个月的孕妇,在海边攀爬陡坡时,因为乏力,走得慢,后面的年轻人催她快点,结果产生了言语冲突。

女大学生骂孕妇“走得慢就死胎,十个有八个都……”,孕妇骂女大学生“捞女”、“吊男人”,结果视频经孕妇剪辑,不利于己的片段全被删除了,女大学生肖像没被打码就发到了网上。

接下来就是网民的一波人肉搜索,两名女大学生的名字、学校、社交媒体账号都被搜索出来,厦门大学不得不出面回应,即便该学生已经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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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个“奇怪”的现象,动不动就将生活中细小的琐事拍成视频挂在网络上,剪掉不利于己的那一段,也不打码,目的为了让不知情的吃瓜群众“网爆”对方,这是一种“人性恶”的集中体现,危害程度远远超过冲突本身

就拿“奔驰加塞”新闻来说,双方在言语争执的过程中,奇瑞女车主有向前顶击的动作,奔驰车男子随后用手砸向奇瑞车前盖。但视频经过一剪辑,成了男方主动辱骂并用拳头打砸引擎盖并砸出一个坑。最后,男方被搜索出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竟然还被行政拘留了。

这也是自媒体时代伴随而来的肖像权、隐私权侵权问题。在很多平台里,随便盗一张他人的照片,再写个虚假的生活经历,成为不法分子谋取利益的手段。由于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实际造成的损失,没有最低赔偿数额,往往也就是几十块、几百块的赔偿,惩罚成本过低让一些人有恃无恐。近期甚至看到一些“美食博主”举着摄像机对脸拍店主,“无奈的”店主一旁躲来躲去,不停的让其停止拍摄,但厚颜的“博主”们依然不听,这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2016年6月2日,蔡某在街上闲逛时,拍到了林某和陈某在街上扭打的画面,并将其转发到网上,引起网友的疯狂转载,点击量不断上升。6月15日,安徽某频道以《实拍女子遭男友连扇巴掌》为题进行播报。林、陈二人以蔡某所拍视频对其生活、工作、肖像、隐私造成严重影响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蔡某在未对二人肖像进行模糊处理的前提下进行网络发布,超过因公共利益行使言论自由的必要限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安徽某频道删除转载的视频,并由蔡某提交对林、陈二人的道歉书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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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侵权行为有增无减,关键在于互联网时代大家都喜欢线上看一些冲突的场景。过去的时候喜欢路上围观,现在喜欢网上围观,而且这些场景里的当事人最好有点吸引点,比如有公职人员、有美女、有一些所谓“不公”事情,如果配上高清大图,意味着这个人随后很快会被“人肉搜索”出来。

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法,原因如下:

首先,非法干涉权利人使用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其肖像创作作品并发布,可以视为对肖像权人自由使用肖像的侵犯,

其次,非法制作权利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非法拍摄、录制包含肖像权人的图像,这既包含“被偷拍”,也包括“光明正大”的拍,特别是一些所谓的生活媒体、美食媒体、打假媒体人,这就是典型的侵权。

最后,非法毁损权利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将肖像制作成表情包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图片,或者通过剪辑软件,将肖像恶意剪辑并发布到自媒体平台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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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习惯于将所见的冲突视频发在自媒体平台里,这对社会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

如果习惯性看到一些人通过短视频拍“探店”“上课教学”视频,很难避免其他人的效仿,别人也会跟风制作或者制作恶搞视频。而且自媒体的目的大部分是获利,这种获利往往是游走在违法的边缘上的,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果一个人发现自己的肖像在不知情下被用于牟利,无疑会产生恐惧的心理,这也带来信任危机的加剧、道德的沦丧,不利于网络社会的文明发展。部分人员无视法律规定,甚至明知不合法仍然去做,这也会让法律的约束力面临挑战。

如果是你,会愿意别人将你的细琐之事发布在网上吗?并在不打码情况下直接上传视频或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