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这个词最早出现在2004年前后,2005年11月,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表示将严厉制裁“恶意讨薪”行为。

一、语法层面

但我觉得用“恶意讨薪”这个词非常不妥,第一是恶意这个词是个主观词汇,上不了法律的台面,法律讲的是证据及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客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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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一个男人见到一个美女,心里面只是想一想与她怎么怎么了,就算想的再美,你能定他强奸罪吗?连猥亵也算不上,因为人家只是在脑子里想一想。

第二是恶意讨薪前后矛盾,自古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按道理说欠钱的应该不等人家要就必须主动去还,难道欠钱不还还不准许讨要吗?

工程款一时半会儿批不下来,可以理解,与农民工协商一个拖欠日期,到约定日期,主动给农民工发工资,我想哪个农民工也不会去讨要,自找没趣。

讨薪这个词本来是欠薪逼出来的,要论词性的话,欠薪既使不是贬义词,可无论如何也算不上是褒义词,总不能欠薪是应该表扬的而讨薪是该批评的吧?

二、法律层面

再看法律层面对恶意讨薪的界定:恶意讨薪是指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则聚集讨要工程款、‌材料款等并非工资款项的行为,‌且常伴随极端或违法手段,‌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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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去规定的话,那么现有的《刑法》中早有相关的罪名,没必要再这样多此一举,重复设定。况且实际讨要的并非工资款项。

如果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就定个扰乱社会治安即可,没必要祭出恶意讨薪。

如果是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定的罪名更多,敲诈、‌勒索、欺诈……也没必要非用恶意讨薪这个词啊!

况且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设立“恶意讨薪罪”这一罪名。有的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后把恶意讨薪再定到这些已有的罪名上,而法律又未明确设立“恶意讨薪罪”这一罪名,真闹不懂出现这个词及这样操作的意义是啥。

总之,按语法上去分析它前后矛盾,从法律层面看它就是一个多余的存在,没有该罪名,都是适用其它已有的各种罪名来定罪,要它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