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上海一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交警认定司机次责,赔28万,家属还要告高速管理部门被驳回》新闻,我第一眼看到这个标题就十分的惊讶,交警怎么能够这样判定呢?我带着怀疑的态度,又前后仔细搜查一下这个新闻的一些细节,但事实就是这样判定的。这令我深深感到忧虑,但愿我不是骇人听闻、杞人忧天。

第一个忧虑:行为人违法在前,存在明显过错,司机这是还活着,只能当冤大头吗?从法院的判决中知道: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是这是一个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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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忧虑:如果司机也死了,即使他有赔偿,他就该死吗?他的命是命吗?他的家人就该承受如此的痛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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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忧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不合法。虽然我不是交通警察,更没有从事这方面的律师资格,但是我学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没有一条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我也看到很多的交通事故案例,都是依据的《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我看了一下,绝对不适用这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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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第二项是赔偿判定的依据,但是仔细看看第一款和最后附录说明,明显是行为人的过错,或者行为人故意为之,但是交警却没有参考。

这还不是“谁死谁有理”吗?活人,守规矩的人,活该遭殃吗?

看看网友的评论吧!驾照学的法律还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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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该吗?法律的尊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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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在高速行驶的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一个人,司机来不及反应,只能减速而又不可以猛踩刹车,或者改变航向,否则只会车毁人亡,大多数司机都有高速的经验。那么我的疑问来了:

1、行人违法在前,司机何错之有呢,为什么还要承担车毁人亡的风险?

2、这是司机没有死,如果司机也死了,谁应该负责任?

3、扩大一下,如果不守法律不守规矩的人死了,有赔偿;遵守法律守规矩的人,活该遭殃,谁还会守法呢?不守法律还有公信力吗?

4、如果法律没有公信力,依法治国怎能实现呢?

5、和稀泥的责任认定,赔偿28万,不良示范效应,会不会产生“高速碰瓷”涌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