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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语|文
宾语观世|出品
我最近真的是半夜赶黑路———碰着鬼了,10月9日才写了篇《我刚帮过他们,他们就用下三滥手段害我》 文章,说的是9月20日,我基于基本事实,发布了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的文章,结果出丑的法院没有来投诉我,我帮助过的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我扣了一大堆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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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又有律师发函给多家平台,列举我“十大罪状”,说我未经我帮助过的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擅自披露裁判文书内容发布多个平台,通过放大事件经过、离奇故事,臆造案事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假借陕西康美公司名义制造谣言,构成侵犯陕西康美公司名誉权、社会商誉形象。
基于上述“罪状”,律师敦促腾讯、网易和百度公司平台依法采取限期整改、下架等处罚,惩治“自媒体”违规账号。
其心何其毒也!
10月8日,我帮助过的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投诉我:
作者假借企业身份进行“抨击”"发文”,系未明真相、擅做主张,为博取热门流量与关注,截取网络图片拼凑发布不实言论,文章系捕风捉影、断章取义;干扰企业方的舆论视听,作者擅自披露裁判文书内容发布多个平台,通过放大事件经过、离奇故事,臆造案事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制造谣言;构成侵犯委托方名誉权、商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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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两份法院的”孪生裁定书“,都是这家公司加盖了单位公章后发给我的。
如果不是事先我防他们一手,这事儿还真说不清。
9日下午,微信公众平台审核后认为,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处理条件,驳回了他们的投诉。
原来我想,这事儿应该结束了。
哪知道还没完没了啦。
10月10日,我又收到了“名誉管家|知识产权|消费维权”发来的信息,说我方公众号有文章内容不属实,需要下架。当我问起是哪篇文章时,对方给我发来一堆律师函:有发给腾讯法务部的,有发给百度公司的,还有发给网易的。
对方告诉我,网易的律师函已经发过去了,还有百度和腾讯这两篇还在平台处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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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他们是要下血本在全网删除这篇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的文章。
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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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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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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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某某,作为陕西这家公司与北京百度公司、深圳腾讯公司和广州网易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发律师函、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名誉权维权、申请删除/恢复侵权内容,代为撰写法律文书等。
恭喜范律师接了这么个大案。
我们来看看律师函是怎么说的。律师在发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法务部)的函中列出宾曰语云发布的《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一文存在以下侵权内容:
“宾曰语云”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为不实消息;
根据陕西康美公司陈述,近期这篇文章在网上传播,对该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文书是法院内部问题,该公司并未对此该事件进行评判或论述;
作者未经许可在网上大肆公布该司法律文书,企图拿这个话题恶意炒作;
该不实信息的传播可能会误导公众,对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损害;
上述自媒体作者未明真相,为博取热门流量与关注,截取网络图片拼凑发布不实言论,系捕风捉影、断章取义;
作者未经委托方授权,擅自披露裁判文书内容发布多个平台;
通过放大事件经过、离奇故事,臆造案事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
假借委托方名义制造谣言;
构成侵犯委托方名誉权、社会商誉形象。

基于上述种种“罪状”,律师敦促腾讯平台深入自查自纠,依法采取限期整改、下架等处罚,惩治“自媒体”违规账号做好自我管理。
律师要求贵平台接受或知悉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删除或断开不实内容链接,立即停止对委托方在网络上的负面影响。
律师函最后称:若贵平台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我们将根据委托方的指示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起诉至法院,因此导致的任何不良法律后果以及委托方因追究贵平台法律责任所付出的一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将由贵平台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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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管家|知识产权|消费维权”要求我“看到后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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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曰语云是这样回复的:作为律师,也不能睁眼说瞎话吧?你认真看我的文章了吗?文中内容哪一点不实了呢?你不觉得你们的举报有点下作吗?
律师是法律工作者,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当事人提供服务、引导、支持和帮助,你们这样不顾事实地睁眼说瞎话,对得起律师这个职业吗?
我诚恳地建议你们,发律师函之前认真看看我的文章,说的是不是事实,不要什么脏活都接。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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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对方根本就听不进去,直到昨天晚上还在坚持说这个是客户的正常诉求,委托方认为宾曰语云通过网上未经授权发布了人家的一个内部消息。
对方质疑我:特别是公司判决书上面的问题,是企业委托你了吗?如果企业方没有委托你,你在网上乱发这个对方是有权要求撤回或者是起诉你这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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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点震惊了。裁判文书是公开的法律文书,这个常识作为律师难道不明白吗?什么时候裁判文书成内部消息了?是律师不懂法律,还是这位律师认为我不懂法律,能被他给唬住?我发法院的裁判文书,凭什么要经过企业同意?如果要求撤回,也应该是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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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很多律师朋友,生活中打过交道的律师有五六百个,收听我公众号的律师有上千人,我还是一些律所的顾问,我对律师这个行业一向是充满敬意的。但这么多年来,我也确实收到过一些让人不明所以的律师函,感觉有些律师很不爱惜自己的羽毛,什么律师函都敢发,什么不靠谱的话都敢说。就连一些律师朋友自己都笑称这是“合法的恐吓信”。
这位给多家平台发函的范律师,我尊重你的职业,也看过你的“律师服务介绍”,说你的职业宗旨是:“责任、诚信、合作、高效,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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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接受了委托,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权益没错,但前提是维护的应该是“合法权益”,并且在维权的时候要做到责任、诚信。
请范律师捂着自己的胸口、指着头顶的星空告诉公众,你是认真看过我的《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这篇文章后向多家平台发的律师函。
你可知道,他们不只是在你的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公司的印象,在他们提供给我的两份法院的”孪生裁定书“上,同样加盖了他们公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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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两份裁定书上加盖的这家公司的印章了吗?比对一下,和你委托书上的公章是不是一样的?
我之所以会留这么一手,就是因为我早就看透了人心和人性。如果都懂得知恩图报,农夫与蛇、东郭先生与狼这些负面典故如何能流传,又怎么会出现忘恩负义、过河拆桥这样的成语?
范律师啊,法律不过是社会的最低底线,它规定了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利益,防止社会陷入混乱和无序。‌即使作为最低底线,也不能打着法的名义从事不法之事,对吧?
请你告诉大家,我在《相差35天,两拨法官弄出连后缀号都一模一样的“孪生裁定书”》这篇文章里,只不过是放了法院的两份孪生裁定书,然后用了几个小时时间咨询了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陈宏光、某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知名律师张新年、某高级法院一名资深法官、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等多位法律界专业人士后发布的文章,法院的裁定书是公开的法律文书,不是国家机密,在你的律师函里怎么就成了未经委托方授权,擅自披露裁判文书内容了呢?我又是如何通过放大事件经过、离奇故事,臆造案事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的呢?作为律师,你是如何定性谣言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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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律师啊,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法律之上还有公道和人心,还有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
是这样吗?(文/宾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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