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圈有一个奇怪的现象:从立法规定到现实司法文件上,离职的法官、检察官等政法编制人员,被严格限制竞业禁止规定,不得在此前工作过的辖区内从事有偿法律业务,可是,却对律师包括实习律师选拔成为法官检察官,乃至在司法工作中使用律师人员,采取了大力提倡推广的措施。
如此的反差,难道仅考虑司法离职人员的工作回避问题,不考虑律师担任司法人员之后的工作回避问题吗?对于这样的疑问,法律圈质疑已久,奈何根本引不起有些部门的重视啊!
近日,有地方的法院联合司法局、律协联合文件规定了“实习律师担任执行机构法官助理的管理办法”,根据宣传:
“两级法院的领导为8位实习律师颁发法官助理聘书,新聘法官助理签署保密承诺书并作表态发言。”,“未来,这些新聘法官助理将参与到执行立案、执前督促、组织和解、笔录制作、文书起草、执行调查、现场取证、案例编写等事务中,在熟悉执行工作流程的同时,亲身体验执行工作的部分核心环节,并参与研究讨论共性问题的专业法官会议。”
根据宣传,“实习律师到法院执行局担任法官助理,可以协助资深执行法官跟班学习,担任法官助理期间可以折抵实习期,在执行局辅助办理的案件可以部分计入实习期案件数”。据介绍,下一步,当地还会“不定期遴选优秀的实习律师参与到执行工作中,使实习律师担任执行机构法官助理的做法形成常态化机制”。
司法工作,是只要懂得了法律知识,想让什么人从事就可以让什么人从事的吗?
实习律师,本质上是律所的工作人员,而且是从律所领取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工关系。说白了,实习律师就是律所一方的利害关系人。按照《律师法》及各个诉讼法的规定,同一律所的两名律师,不可以在司法诉讼中,担任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利益冲突的两方。
实习律师到法院担任执行法官助理,如何解决实习律师所在的律所代理法院的执行案件?自己参与执行的案件,正是本所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代理被执行人的问题呢?
莫不是,只要实习律师被推荐到法院担任执行法官助理,实习律师所在的所有律师,均不得代理该法院的执行案件?如果不这么规定和执行的话,又如何避免出现实习律师一面拿着律所的工资待遇,一面还要审查或执行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呢?
事实上,对于担任过执行法官助理的人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该实行主动报告和任职回避规定。
以上《规定》还专门规定,任职回避适用于法官助理、执行员。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法官助理的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的,都属于任职规定的回避范围,那么实习律师担任法官助理后的用人单位(律师事务所)和同事,是否也应该在任职回避范围呢?
实习律师担任过执行法官助理的,是否应该遵守法院的“法院离任人员管理工作的规定”呢?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各级法院、检察院离任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在辞职、开除、辞退、调离、退休等情形下,离任后二年内(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等,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与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相关的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的除外。
有人肯定会说,以上规定的是“具有公务员身份”身份,其实,上述的禁业限业规定是否适用于法院检察院的临聘人员,一直存在争议。2020年12月4日,吉林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省法院机关离职人员从业行为的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
其中,任职回避和离职人员从业限制范围更严格,如《任职回避的暂行办法》把“书记员”纳入审判执行人员实行回避的范围,《离职从业限制的暂行办法》不仅把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纳入从业限制范围,同时将相当职务层次等级的法官、审判辅助和司法行政人员一并纳入从业限制范围。
之所以有以上的这些禁业限业规定,是为了避免法院人员利用此前的同事关系、领导关系,在司法案件中形成不正当的利益关系,让中立的司法活动陷入公正性的怀疑。
实习律师到法院去担任执行法官助理期间,不可避免的会形成跟法官、法院领导的同事关系。既然公务员身份的同事关系需要离职回避,为何这种“同事”关系就不需要离任回避了呢?
综上可见,实习律师到法院担任执行法官助理,无论是从任职回避上看,还是从离任回避上看,都不免产生诸多跟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规定及精神相悖的地方,令司法的中立性陷入怀疑,还是不要宣传和推广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