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山法院对某化工厂、张某某(化名)非法经营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单位某化工厂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其经营的化工厂内,未经许可私自仿制生产危险化学品试剂并对外进行销售。经查明,该厂向外销售危险化学品试剂共18722瓶,销售金额共计1415414元。被告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某化工厂、被告人张某某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希望企业经营者引以为戒,提高认识,强化主体责任担当,在学法知法同时,更要遵守法律,切莫因利益驱使触碰法律红线。

供稿:刑庭编辑:徐琳
初审:王源复审:高苗苗终审:申海亮

博山法院第一时间给你最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