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施甸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

施甸公安在工作中获悉,有人涉嫌将卷烟制品从瑞丽运输至保山贩卖。获取线索后,该局立即联合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共同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周密工作,工作组于9月27日在某收费站口将嫌疑车辆截获,当场查获违法嫌疑人员1人,以及红塔山卷烟250条、红河卷烟50条,其行为已涉嫌非法运输烟草制品。

目前,案件已移送施甸县烟草专卖局处理。

  【法律链接】

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制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国家对烟草制品实行专卖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经营烟草制品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资格从事烟草经营,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丁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