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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5月28日《人民法院报》以(点击标题跳转)为题,整版报道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具体举措之后,10月10日,《新民晚报》又以《少年强则中国强 · 积极创新保护未成年人举措》为题,整版报道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相关成效。现将现将全文内容刊发如下,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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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十月,硕果累累。今年是新中国75周年华诞,也是我国涉未成年人审判四十周年。作为全国首批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改革单位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于2007年5月成立。多年来,上海一中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深入推广未成年人保护新理念、积极创新未成年人保护新举措,持续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有机衔接、相互促进,推动全社会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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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的女孩豆豆是一名刚上小学二年级的学生,然而在邻居和老师的眼里,这个看似活泼开朗却又过早懂事的豆豆“挺可怜的”。睡地板、做家务、吃不饱、经常迟到、旷课直至辍学……

吴先生、张女士是豆豆的父母,豆豆三岁时两人离婚,约定豆豆随父亲吴先生生活。此后,张女士再婚并育有一子,后张女士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是计划带豆豆出国生活,吴先生同意了。然而张女士要回豆豆的抚养权后,吴先生提出探望豆豆,却屡遭拒绝,并从邻居那里了解到,张女士一家四口都在拿低保,豆豆一个人上下学,而且经常吃不饱饭,在家睡地板,还要做很多家务,甚至独自往返10几公里上学。于是吴先生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审败诉,又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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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异家庭孩子的抚养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鉴于案件的复杂性,上海一中院决定走访豆豆就读的学校和张女士居住小区等多地,了解实际情况。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老师,分别对豆豆的爸爸、奶奶、外婆、继父的心理状况进行了摸底性调查,以了解豆豆家长真实的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综合多方调查、取证的情况,上海一中院认为,吴先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然而豆豆的回家路也颇费周折,因豆豆妈妈和继父带着她离开上海,导致执行困难,在法院、公安、媒体的共同努力下,最终找到豆豆并将其带回上海,送回爸爸身边。

少年家事案件有它的特殊性,有些案件结案了,不代表结束,案后的回访、关怀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豆豆回到上海与爸爸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主审法官与心理咨询师共同上门看望了豆豆,了解她的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在心理上给予豆豆关心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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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不仅涉及未成年人本人权利的保护,而且往往夹杂成年人之间的情感、身份、财产纠葛。上海一中院坚持实质性解纷、一次性化解的审判思路,“小事”不小看,“小案”不小办,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近年来,通过持续打造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的“春雨护苗”特色党建品牌,全面提升审判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依托该品牌,创新司法延伸工作形式,提升司法延伸工作成效,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法治副校长培训授课等方式,密织未成年人保护网,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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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女士和汪先生于2018年4月离婚,儿子小幸出生于2013年3月,诉讼时10周岁,持续随父亲生活在上海,女儿小晴出生于2016年5月,诉讼时7周岁,随母亲生活,母亲在离婚后带着小晴搬离上海,在海南工作及居住。原本小幸每年约能见到母亲及妹妹两到三次,但一切的改变发生在2022年9月7日,汪先生因小幸不服管教对其进行所谓“教育”,致其“左前臂软组织损伤”,被公安局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方女士得知后,心疼小幸,担心其被父亲家暴影响身心健康,遂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汪先生的行为尚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虐待构成要件,同时基于小幸表述希望继续跟随父亲一同生活,遂驳回方女士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后方女士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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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案件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汪先生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做到科学养育,上海一中院决定开具“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父亲到院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邀请青少年社工开展院内首例“干预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社工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条款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父亲进行面谈,倾听父亲诉述现状,通过反馈未成年人表达、澄清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家庭教育技巧、探索自身积极行动等方法展开工作。汪先生在社工干预后认识到了自己所犯行为的错误,表示后续不会再采取暴力手段对小幸进行教育,将对自身的教育方法进行反思,决定改变教育方式,并写下对于此次“干预性家庭教育指导”的思想汇报。法官根据当事人接受指导时态度以及撰写的“思想汇报”内容,结合案情及社工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报告”进行综合评估,进而作出相应裁判。

近年来,上海一中院大胆探索未成年人审判机制和少年法庭工作机制,先后建立与完善分案审理制度、社会调查制度、三合一审判机制等,为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周全机制建设、完善制度保障。2023年,上海一中院成立“阳光护苗站”,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全面参与未成年人案件的家事调查、心理疏导、探望监督、家庭教育指导、回访观护等工作,为法官查明事实、疏导矛盾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支撑。上海一中院多措并举,全力推进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体系现代化,服务保障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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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是老高夫妇唯一的儿子。2007年4月,高先生在经历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与同样离婚的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李女士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主动提出希望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子女。经过商量,两人决定以找人代孕的方式“圆梦”。他们通过购买他人的卵子,并由高先生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委托另一名女性代孕分娩生育。虽然前后共花费了数十万元,但高先生、李女士终于在2011年2月如愿获得了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2014 年高先生因病去世,李女士携两个孩子共同生活。2014 年12 月,老高夫妇将李女士诉至法院,为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双方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支持了老高夫妇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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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两名孩子是高先生、李女士结婚后,由高先生与其他女性以代孕方式生育之子女,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两名孩子出生后,一直随高先生、李女士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高先生去世后又随李女士共同生活达两年,其间,李女士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保护、教育、照顾等诸项义务,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并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

同时,两名孩子随李女士长期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家庭结构关系,且李女士更具有抚养能力,故认定两名孩子由李女士抚养,遂改判驳回了老高夫妇的诉讼请求。

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事纠纷涉及身份、财产、子女抚养等多重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近年来,上海一中院通过建立跨专业、多行业的专家库,为审判工作提供多维度、有深度的智力支持。同时,不断探索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路径,法官力行穿透式审判思维,致力于说透“家长里短”、拨清“鸡毛蒜皮”,聚焦审判理念现代化,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每一个案件中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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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优的成长环境。同时,社会生活亦具有复杂多样的一面,而未成年人对风险的预判与防范能力明显偏弱,未成年人保护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如罪错未成年人的惩罚与教育、校园伤害、校园欺凌、困境儿童、流动儿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需要全社会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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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金水表示

要充分发挥涉未成年人和家事案件综合审判职能,紧紧围绕上海法院工作主线,依托数字法院,用好数字赋能,更新司法理念、审判方式和运行机制,提高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审判能力,从根本上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撑起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片蓝天。

少年强则中国强。上海一中院将始终坚持用心用情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司法助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落到细处。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文:蒋庆琨 卜玉

值班编辑: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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