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鲇鱼须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化解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矛盾。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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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刘某甲驾驶的车辆与刘某乙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刘某乙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取得赔偿后,同意将追偿权利转让给某财产保险公司。经定损,刘某甲应按责承担7250元,但其赔付2000元后,拒绝再赔偿剩余维修损失费用。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刘某甲对定损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一方面刘某乙车辆定损时,某财产保险公司并未让刘某甲参与定损;另一方面,撞击车辆的面积不大,只撞坏了车灯,维修费用应该不会很多,最多只有4000元左右,但最终定损时维修费用偏高,自己已经赔偿了2000元,最多再负担2000元。
开庭审理时,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件金额不大、案情明了,事情并不复杂。因某财产保险公司在岳阳市区内,到法庭路程较远,其工作人员及律师不方便下到法庭,承办法官便多次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刘某甲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向某财产保险公司表明,刘某甲没有参与定损,对于定损金额有所不满是可以理解的,且刘某甲已经赔偿2000元,是有赔偿想法的,希望某财产保险公司也能对赔偿金额做让步。同时,向刘某甲释法说理:刘某甲撞坏车辆理应赔偿,某财产保险公司出示了提醒刘某甲参与定损的证据,且向刘某甲提供了定损记录,虽然刘某甲没有参与定损,但不能以未参与定损为由认定定损金额有误,进而自行认定赔偿金额。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劝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刘某甲向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4200元,某财产保险公司不再向刘某甲追偿剩余款项。刘某甲当场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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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华容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实质化解矛盾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全力避免“一案结、多案生”情况发生,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尽力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实现。
作者 | 严玉芳
一审 | 刘 为
二审 | 廖 文
三审 |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