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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高法、广东普法、尚法昆山

时光冉冉,今又重阳

岁月无痕,常伴左右

重阳节,又被称为“老人节”

尊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今天,咱们一起来看

民法典如何保障老人们关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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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1. 老人可否指定一人为自己养老?

老人独自居住,相熟的亲戚又在远方,如果想指定一个人为自己养老,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焦点2. 多子女家庭想要指定其中一名子女养老,该怎么办?

罗姨有三个儿子,老伴早年逝世。在养老院住过一段时间后,罗姨有了想跟小儿子一起生活的意愿,想由小儿子为她养老,把自己赡养事宜和财产管理都交给小儿子处理。为避免日后三个儿子之间产生纠纷,罗姨在清醒的状态下,到公证处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书及具体的监护方案,同时进行公证。

以罗姨的情况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提到的意定监护,指的是罗姨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之后,由她的小儿子作为监护人,为她的衣食住行及财产管理负责。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意定监护制度为罗姨晚年生活增添了法律保障。

焦点3. 子女成家在外打拼,需要赡养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吗?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焦点4. 父母在孩子年幼时无力抚养孩子,年老时可以要求孩子赡养吗?

虽然法律规定了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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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都给了孩子,老人无房可住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会为子女买房,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或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子女。一旦两代人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老人们就有可能会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也就意味着,没有“房产证”,老人们也可以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得到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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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1. 老年人因年老生病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谁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因年老生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律规定可以由监护人代理老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焦点2. 老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时,该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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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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