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君(昆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石文超律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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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行为方式

1.窝藏: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2.转移:帮助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包括从上游犯罪既遂后的隐藏地向窝赃地的转移以及从一个窝赃地向另一个窝赃地的转移。

3.收购:购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其他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二、罪名解析

1.该罪以上游犯罪的存在为前提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该罪的上游犯罪事实存在即可,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实践中,存在大量下游人员已经受到刑事强制措施而上游人员还未归案的现象,如多发的电信诈骗、境外赌博等,此时更要严格遵守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前提标准,对上游犯罪的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质证。

2.主观具有明知性

此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对赃物性质有确定性认识。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既往经历、行为场所、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次数、获利情况以及供述辩解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具有客观行为

如上所述,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窝藏、转移、收购、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三、该罪的辩护思路及要点

1.罪名辩护

本罪与帮信罪系实践中常见又相似罪名,但刑期前罪最高刑为7年,后罪为3年,故可从两罪区别之处结合证据及其他情况择一轻罪辩护。

2.量刑幅度问题

本罪本质上是一个下游犯罪,因此常常与上游犯罪进行关联,这时候应当综合考量其上下游的犯罪涉嫌罪名、量刑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并结合办案机关的定罪意见做出相应的对策,若上游犯罪量刑幅度明显高于本罪,则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争取减轻。

3.涉案的犯罪数额问题

本罪的犯罪数额常见的有两种,一是直接的资金数额,二是涉及的实物价值。对于第一种情形应当有完整、连续的流水反映相关的钱款性质。对于第二种情况,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由于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因此无论是在涉及资金,实物的证据实体和证据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应当充分的关注。

4.上游犯罪问题

本罪是一个上游犯罪,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本罪的上游犯罪情况,并要求办案机关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不能想当然的将涉案的犯罪情节全部都推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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