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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点一点、转一转就能返利?

轻松赚“快钱”

遇到这样的“好事”

心动不?高兴不?

你以为是“生财有道”

殊不知已经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近日,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

查处多起“帮信”案

抓获多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人员

01

警惕帮信犯罪

贪小利终害己

10月19日

红星派出所在清查工作中发现

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出租、出借自己的电话卡

给诈骗团伙

红星派出所快速出击

将涉嫌帮信的违法行为人李某抓获

经询问,李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现红星派出所已对李某某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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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帮信即帮凶

警惕沦为工具人

“我真的很后悔

经过警察同志的批评教育及普法

我才认识到,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近日,铁南派出所经过缜密侦查

抓获了1名非法出借手机卡的违法行为人

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铁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

王某使用的电话卡涉嫌电信诈骗

经询问,王某对其将电话卡提供给他人

用于网络信息违法犯罪活动供认不讳

现铁南派出所已对王某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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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

01

出借、出租、出售、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等“两卡”,很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出借、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人员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02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后果。

“帮信罪”是什么罪?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简单来说,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电信诈骗)还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还是那句话

莫因一时之利

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人”

来源 │平安科尔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