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朱某举全家之力,终于在北京买下了一套100平的房屋,满心欢喜的他发现,不动产权证证上的使用期限记载:1980年10月16日起至2050年10月15日止。请问到期后,朱某的房子还是自己的吗?还需要缴纳什么费用?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具体来看就是:1、满70年后,自动续期,不必担心土地被收回。2、续期需要缴纳费用。3、续期需要缴纳的费用有减免的空间,费用标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实际上早在2016年时,温州就已经出现首例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续期的案例,但《物权法》并未对续期年限以及是否有偿续期进行明确。后国土资源部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答复: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2、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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