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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原告王小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小清继承取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的房屋的 50%;

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的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为原告王小清与被告张悦按份共有,每人 50%;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王坤与张悦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被告王小芳、原告王小清及被告王小英。2010 年 3 月 28 日,王坤与原被告共同签署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位于通州区一号,王小芳、王小英放弃继承,王小清在王坤与张悦在世时提供住处并负责生活料理,父母去世后此房屋由王小清一人继承”。王坤于 2018 年 6 月 2 日去世。王小清认为协议书系王坤与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多年来一直是自己对父母进行照顾,协议书合法成立生效。现王坤已去世,故要求按照协议书的内容,继承王坤享有的诉争房屋 50%的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王小芳、王小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认为协议书无效,不符合立遗嘱的形式要件,签订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及签字,且当时也没有打印遗嘱或代书遗嘱。即使遗嘱有效,也未生效,因为遗嘱中是王坤和张悦都去世后才由原告继承。对于王坤遗嘱的部分,不同意原告继承,认为原告未尽到赡养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法庭驳回。张悦在有生之年,本房产的产权不能变更。

法院查明情况

王坤与张悦系夫妻,共生育三女,分别是长女王小芳、次女王小清、三女王小英。王坤于2018 年 6 月 2 日去世。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登记产权人为王坤。

2010 年 3 月 28 日,王坤、张悦、王小芳、王小清、王小英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我夫妻二人现居住在通州区一号。经我家五口协商,王小芳、王小英二人放弃。王坤、张悦二人在世时由王小清提供住处并负责生活料理,去世后此房由王小清一人继承。此协议书一式四份。落款有王坤、张悦、王小芳、王小清、王小英五人签字。

法院裁判及律师点评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争议焦点为协议书的性质问题。首先,从形式上看,协议书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其中有关于王坤、张悦去世后房屋由王小清一人继承的表述,但从整体意思表示来看,协议书包含确认涉案房屋来源、安排王坤和张悦生前赡养问题以及未来房屋归属等三层意思,实质上属于分家协议性质。故对于王小清主张按照遗嘱来继承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王小清的诉讼请求,协议书对于财产的分配约定了条件,即“王坤、张悦二人在世时由王小清提供住处并负责生活料理,去世后”,既有赡养条件也有时间条件。仅从时间条件来看,现王坤已去世,张悦健在,时间条件尚不具备。故对于王小清要求涉案房屋 50%的份额归其所有并协助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心得总结

在处理此类涉及家庭财产分配和继承的案件中,需要准确判断相关协议的性质。如果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与遗嘱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按照遗嘱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本案中,协议书虽然涉及到财产的未来归属,但从整体上看更符合分家协议的特征。

同时,对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要严格审查条件是否成就。在本案中,协议约定的财产分配条件包括赡养义务的履行和特定的时间节点。在时间条件尚未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实现财产权益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此外,在家庭财产分配和继承纠纷中,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主张协议有效或无效的一方,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作为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仔细分析协议的内容、形式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有力的诉讼策略。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