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是有可能让鉴定人出庭对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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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北京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团队、北京迈伟医疗律师团队的播报助手,卞思云。我们来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且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此外,双方当事人如果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法院也可以准许。如果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然而,即使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会依据鉴定意见来做出判决。这种现象被称为“以鉴代审、以鉴代判”。因此,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如果先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再请律师介入,就可能无法改变最终的判决结果。
而医疗过错鉴定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诸如洗白违法犯罪责任的潜规则。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时,还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专门知识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总的来说,虽然法律提供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面临诸多挑战,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高度依赖,以及医疗过错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越权鉴定违法违规责任、洗白违法违规责任的问题。
这些正是宋中清律师通常不会给那些被告诫不要鉴定医疗过错,而自己找别的律师代理做了该鉴定,鉴定意见不利后,再来求助的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原因。
我是播报助手卞思云,感谢收看,欢迎关注和学习讨论。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