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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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王悦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其继承50%的份额,各方当事人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悦。系林晓与前夫王京之养女,林晓与张华为夫妻关系,再婚后王悦随二人一起生活。

2. 被告:张辉、张贵、张涛、张旭、李燕、李川。张华与前妻赵娜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张芬、张辉、张贵、张涛、张旭。张芬育有子女李燕、李川。

3. 第三人:张宇。张辉之子。

三、原告诉称

王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王悦继承 50%的份额。

2. 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辉、张贵、张涛、张旭、李燕、李川承担。

事实和理由:林晓与张华为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林晓于2015 年去世,张华于 2017 年去世。王悦就继承一事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1. 张辉辩称:王悦无权继承涉案房屋的 50%,其依据林晓遗嘱继承的份额不超过 2.745%。涉案房屋并非全部是张华与林晓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悦与张华未形成继父女关系,无权继承张华的遗产份额。

2. 张旭、张贵、张涛辩称:涉案房屋是父亲张华与母亲赵娜的共同财产,购买时使用了双方工龄和单位福利,实际上是张华与林晓的婚前共同财产。林晓在张华住院时作的公证,张华不知情。

3. 李燕辩称:母亲张芬立下遗嘱由李燕个人继承其在涉案房屋内的份额。李川病倒后,主要是李燕在照顾老人。李川未对老人尽赡养义务,李川之妻孙女士不赡养老人,还存在遗弃李川的行为。

4. 李川辩称:王悦主张继承 50%的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川作为张芬的儿子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继承张芬的相应份额。李川从 2008 年开始病倒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芬对李川的爱不可能将房产全部留给李燕。李川应按法定继承对其份额进行继承。

5. 张宇述称:涉案房屋虽为林晓与张华婚后购买,但购买该房产时使用了赵娜、张华的工龄,且两万元购房款是由张宇支付,房屋应属于张华单独所有。张华留下遗嘱和遗赠协议,涉案房屋归张宇所有。

五、上诉请求及理由

孙女士、李杰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将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

2. 本案的上诉费用由李燕承担。

事实和理由:

1. 一审法院认定张芬所留遗嘱属于录音录像遗嘱是错误的,应审查遗嘱形式。李燕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遗嘱是张芬真实的意思表示。

2. 孙女士在李川病倒后尽到照顾义务。

3.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李川也应当享有继承权。

4. 李燕在其母亲张芬生病后,对其母亲不予积极治疗,导致张芬在第二天去世,李燕应丧失继承权。

六、被告辩称

1. 李燕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女士、李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没有错误。

2. 王悦述称:不同意孙女士、李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张芬所留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以一审查明的事实为准。

3. 张辉述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女士、李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4. 张旭、张贵、张涛述称:同意孙女士、李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5. 张宇述称:与张辉的意见一致。

七、法院查明

1. 林晓与张华于 1979 年再婚,王悦系林晓养女,张华与前妻赵娜育有子女若干。

2. 涉案房屋原系张华所在单位分配住房,1998 年张华交纳房价款与有关费用,2002 年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登记在张华名下,购房时使用了男方 36 年工龄,女方 28 年工龄。

3. 就购房款支付存在争议,双方均同意涉案房屋现值为 310 万元,该房归王悦所有,王悦给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4. 各方提供多份遗嘱,包括张华、林晓于 1998 年书写的遗嘱,张华 2015 年书写的遗嘱,王悦提供的林晓遗嘱公证书,李燕提供的张芬录影录像遗嘱笔录及光盘等。

5. 另查,张芬于 2017 年在河北某医院住院,李川与孙女士系夫妻,李川于 2008 年突发脑溢血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法院认为

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 关于涉案房屋权属性质,虽购买时使用了张华前妻赵娜的工龄,但不能直接认定房屋为张华与赵娜的夫妻共同财产。工龄优惠具有经济价值,涉案房屋系在张华与林晓结婚多年后购买,应属张华与林晓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包含赵娜工龄优惠所对应的财产性利益。法院确定涉案房屋中因赵娜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利益为 162750 元。

3. 关于遗嘱效力,认可王悦提交的林晓公证遗嘱效力,以及张华 2015 年遗嘱的效力。张芬的录音录像遗嘱有效,李川虽缺乏劳动能力但有工资收入等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涉案房屋中有赵娜的部分财产利益,先析出该部分由相关人员平均分割,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进行处理。现双方均同意房屋归王悦所有,由王悦按照继承份额给付其他人相应折价款。

九、裁判结果

张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王悦继承,王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张辉、张贵、张涛、张旭、李燕折价款各326275 元。

十、房产律师点评

1. 争议焦点一:张芬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像遗嘱证明力较高,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张芬录像遗嘱中有于某、张辉在场见证,符合遗嘱形式要求,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该遗嘱为张芬的真实意思表示。张辉作为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该遗嘱并非口头遗嘱或代书遗嘱。综上,张芬生前已订立有效的录像遗嘱,孙女士、李杰主张遗嘱无效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 争议焦点二:李川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李川缺乏劳动能力,但有工资收入、公积金、困难补助等,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故对于孙女士、李杰以李川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为由主张适当分得遗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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