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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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原告李女士、王兰、刘雪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归原告李女士所有,并由王兰、刘雪梅、王浩宇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就遗嘱的真实性及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女士、王兰、刘雪梅。李女士系王兰之女。

2. 被告:王浩宇。王建国与刘雪梅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王兰,一子王浩宇。

三、原告诉称

李女士、王兰、刘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归原告李女士所有,王兰、刘雪梅、王浩宇协助李女士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王建国与原告刘雪梅于1964 年 1 月 15 日结婚,婚后共育子女二人,女儿原告王兰、儿子被告王浩宇。原告李女士系原告王兰之女。王建国与刘雪梅于2011 年 6 月 15 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房产归各自所有,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王建国所有,北京市丰台区 S 号房屋归原告刘雪梅所有。2021 年 7 月 12 日,王建国在住院期间,亲笔书写《遗嘱》一份,表示在他去世后自愿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归原告李女士所有,同时决定将其全部存款扣除办理去世使用费用后,分别留给原告刘雪梅 50%、被告王浩宇 30%、原告王兰20%。

因王建国于2021 年 8 月 8 日去世,现继承开始,原告认为按照上述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内容,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全部归原告李女士所有,但原、被告各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被告辩称

被告王浩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按照遗产范围分割,但是不同意分割方式,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处理。父母离婚的事情和时间我都不清楚,其他亲属关系属实。爷爷奶奶都先于我父亲去世了,奶奶在1997 年左右去世,爷爷早就去世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现状我不清楚,我父亲去世后我才知道我父亲住在该房屋。

五、法院查明

1. 王建国与刘雪梅原系夫妻关系,于 1964 年 1 月 15 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兰,一子王浩宇。李女士系王兰之女。王建国与刘雪梅于2011 年 6 月 15 日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王建国的房子归王建国所有,刘雪梅的房子归刘雪梅所有(现均在各自名下)。婚前婚后无债权债务”。2021 年 8 月 8 日,王建国死亡。各方当事人均称王建国父母已先于其死亡。

2. 王建国名下有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 2014 年 9 月 17 日登记,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房屋面积为 76.29 平方米。一号房屋在王建国死亡后,处于空置状态。

3. 王建国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留有《遗嘱》一份,其上记载:“我叫王建国,现将本人名下的财产,做如下安排:1.房屋一套,留给我的外孙女李女士。上书是本人自愿作出。注:后事由女儿主办。王建国。2021 年 7 月 12 日。”李女士、刘雪梅称在得知王建国留有上述遗嘱后,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各出具声明一份,表示同意接受王建国生前遗嘱内容。王浩宇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对李女士、刘雪梅的上述声明亦不认可,认为王建国与刘雪梅已离婚多年,王建国为刘雪梅保留遗产份额不符合常理,且从字迹上看,王建国当时已经无法握笔且无法书写文字,遗嘱中儿女姓名均书写错误,王建国立遗嘱时不具有清醒意识,遗嘱内容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遗嘱存在伪造的可能。

4. 经王浩宇申请对遗嘱真实性进行鉴定,但由于样本较少某鉴定中心不予受理。

5. 为证明上述遗嘱的真实性,王建国在立遗嘱期间神志清醒,表达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女士、刘雪梅、王兰向本院提交:

王兰2021 年 7 月 7 日王建国与王兰、刘雪梅、王建国陪护护工在王建国病房内的录音。王浩宇不认可该证据,认可录音中的声音为王建国本人,但从王建国的表达中可以看出由于疾病影响其视力及听力均已减退,感观功能异常,其已经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录音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录音在场人员均为受益人,录音中存在多处诱导的情况。

王兰王建国2021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在住院病案、死亡报告表、诊断证明。王浩宇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称王建国经常出现发热症状,身体状况严重恶化,其情绪和神志异常,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志。

王兰王建国于2021 年 7 月 12 日手持遗嘱拍摄的照片及添加遗嘱最后一行“注:后事由女儿主办”内容的遗嘱照片。王浩宇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该遗嘱为王建国书写。

6. 为此,王浩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王兰王浩宇与王建国主治大夫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1 年 8 月 8 日各方当事人和王建国均在医院的录像,证明王建国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已经病重,临终前身体恶化、意识不清,无法准确表达意志。李女士、刘雪梅、王兰对聊天记录真实性不认可,对录像真实性不确定,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称王建国直至临终其诊断证明上均明确记载神志清楚,其所有病症均与精神意识无关。

六、裁判结果

王建国名下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王兰、王浩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李女士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七、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王兰、王浩宇作为王建国子女,现王建国已死亡,王兰、王浩宇有权继承王建国的遗产。王建国生前名下留有一号房屋。系王建国的遗产,其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表达了在其死亡后将一号房屋赠与其外孙女李女士。经审查该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系王建国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遗嘱,李女士、刘雪梅亦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法院尊重王建国的生前遗愿对其遗产进行处理。王浩宇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法院对其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李女士、王兰、刘雪梅依据王建国所立遗嘱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李女士所有,王兰、王浩宇配合其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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