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开办银行卡并出租,居家即可获得高额佣金?如果轻信这样的“广告”,很可能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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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

2023年1月,麦某为赚取高额佣金,受黎某、马某等人教唆前往吉林市开办银行账户,并将银行卡出借给黎某等人用于收取网络赌博资金,累计入账金额高达1400多万元,麦某从中获利12000元。经审查,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廉江市检察院于2024年9月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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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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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卡及账户仅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售。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租借给他人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切莫贪图小利赚“快钱”,警惕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单向流入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来源:廉江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