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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阅后。我觉得第十八条是明显的败笔之一。该条“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的内容,排除受灾者使用统计数据,限制了司法审查,实质上损害了广大火灾受灾者的根本权益。理由如下:

【前提】火灾统计数据应当最接近于事实,理应作为受灾者证明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主要依据

从时间看,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在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从空间上看,在火灾统计时,火灾现场应处于现场封闭状态,基本保持扑灭时原状,可以全面真实反映财产受损范围、程度和数量。从争议解决角度看,在火灾统计时,通常火灾原因尚未做出,当事各方尚未出现明显争议纠纷,减小了隐瞒和虚构、夸大事实的可能性。

“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损害了受灾者的合法权利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受灾者对火灾造成的自身财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若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承担败诉等不利的后果。第十八条直接排除了受灾者举证火灾统计数据,不得不承受更为艰巨的收集证据压力,还有可能因此得不到或者少获得损失赔偿。显然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

“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干预了司法审判

在我国,司法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在民事诉讼中,火灾统计数据是否能够证明火灾直接财产等基本案件事实,以及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起草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均无权通过设置条条框框,限制干预司法审判,否则,将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要弱弱地问一句:火灾统计数据特别损失数额,是否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依据?

“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违背《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统计火灾损失是火灾调查的两项主要工作之一,是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主要事实。按照《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而“不应当作为民事赔偿的直接依据”明显与其不一致。

“也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影响了消防救援机构融入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

省级及以下消防救援机构的人事任免、工资待遇等实行条条管理,虽然不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但也承担着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该条中火灾统计数据“也不应当直接作为考核、评价区域性消防工作和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的指标”的内容,显然与《消防法》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的规定相违背。

火灾统计数据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应当由消防救援机构独享

客观真实全面的火灾统计数据,对于分析火灾规律,研究防火措施,提高防范效果甚至开发消防产品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火灾统计数据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研究火灾规律,为制定消防救援工作规划和法规技术标准、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灭火救援工作等提供数据支撑”的内容,应用空间明显窄了,格局小了。火灾统计数据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科研单位、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行业企业也包括广大群众,通过在各自领域内对火灾数据的开发利用,一定会共同促进消防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总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写得非常不好,应予修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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