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在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发生一起聚众涉恶案,为了劝架,张复生遭多人殴打,并被用铁棍击中头部,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十级残。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却未经过伤情检验,仅凭一份文证检验书和一份不仅隐瞒伤情而且还没有鉴定人签名的虚假鉴定定性轻伤。但后又有多份判决书采信了9颗伤牙、面部变形及张口度小于1.5厘米等重伤伤情。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5条规定:牙齿折断脱落7个以上构成重伤。而据张复生目前的口腔全景篇显示,其因此次伤害已更换了19颗牙齿,还有1颗掉牙未治,因治疗一颗伤牙要累及二颗旁牙,共计更换了20颗牙齿,这显然不是轻伤,而据此认定是轻伤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为何20年了,但却始终无人纠正。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宝坻法院刑庭的该份判决为何对用铁棍击人头部,造成重伤重残的涉恶犯仅判一年,请问这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这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