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转载自2024-10-01《国廉评论》

近日,烟台栖霞市人民法院对已经审判终结的案件再次立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在这一事件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且在未产生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的涉案设备经两次权威部门鉴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基本事实清楚。如此情形,栖霞法院对同一案件再次立案的行为着实令人质疑。

根据栖霞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6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系烟台鲁宇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宇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案所衍生的民事纠纷,“本案中,鲁宇公司生产的废钢破碎机无法正常运行,其多次维修均未达到正常生产要求,经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及浙江天茂达检测鉴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鉴于涉诉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规定以及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无法继续使用,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姜鹏群有权要求解除《机械设备定做加工合同》。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原告姜鹏群应当将订购的涉案产品设备返还给被告鲁宇公司,被告鲁宇公司应当将姜鹏群支付的货款返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涉案合同解除后,被告鲁宇公司应当将已经收到的货款220万元退还给原告姜鹏群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1、原告房租损失91万;2、安装、拆除设备以及修复厂房支出的费用393207元;3、拆除设备的保管费用21万元;4、鉴定费用6万元。

被告鲁宇公司和张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民3006号判决书表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终审判决正式生效,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熟料,2024年9月26日,胜诉方姜鹏群突然收到栖霞法院的开庭传票,鲁宇公司以涉案设备被拆解、设备毁损无法恢复原状为由,将姜鹏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设备毁损的损失243万元。

栖霞法院的这一操作着实令人迷惑不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而言,不包括侵权人(违约方)的损失。该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无过错方,使其能够恢复到合同未履行或正常履行时的状态,并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合同解除后,违约方需要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而不是反过来要求守约方赔偿其所谓的“损失”。所以该条款的适用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受损方,而非侵权人(违约方)。再者,对于伪劣产品,一般不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原一审和二审判决已经对涉案设备拆除和保管的费用认定为赔偿损失的范围,栖霞法院居然能再次立案,是要否定原一审和烟台中院的终审判决?还是支持将此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第三,鲁宇公司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不服栖霞市人民法院(2022)鲁0686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的上诉理由,该事实与理由已经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6民3006号案件中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生效判决。如果鲁宇公司对二审已经审理过内容不服,就应当申请再审,而不是再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这显然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首先,从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来看,已经审判终结的案件应当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审判的终结意味着法律对于该案件已经做出了权威的裁决。随意对同一案件再次立案,不仅是对法律程序的不尊重,更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应当被合理分配和运用,以处理更多真正需要法律裁决的案件。

其次,就当事人的权益而言,前诉的裁判结果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如果后诉可以轻易地否定前诉,那么当事人将陷入无尽的诉讼漩涡之中,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这种不确定性和反复性会极大地损害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降低法律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再者,从社会影响的角度分析,栖霞法院的这一立案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一方面,它可能导致其他当事人效仿,试图通过不断的诉讼来达到自己原本无法实现的目的,从而破坏整个司法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会让公众对法院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产生怀疑,影响司法机关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

此外,对于涉案设备经两次权威部门鉴定为伪劣产品这一基本事实,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权威部门的鉴定结果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在没有足够的反证推翻这一结论的情况下,再次立案的行为显得尤为不合理。这不仅是对专业鉴定的忽视,更是对法律所追求的事实真相的背离。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的每一个决策、每一个行动都应当慎之又慎,遵循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对于烟台栖霞市人民法院此次的立案行为,无论从法律程序、当事人权益、社会影响还是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都存在诸多值得商榷和质疑之处。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反思,及时纠正错误,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交代,以恢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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