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认定剧种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刘文峰

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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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峰,男,1953年12月生,山西临县人。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原副所长兼支部书记、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推荐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委员会委员。

编者按:剧种是中国戏曲在艺术创造和历史传承进程中,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艺术品种。自新中国成立至今的60多年中,戏曲剧种的认定始终没有一个明确且相对科学的认定标准。为便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及当代戏剧创新发展的不断推进,2014年6月8日,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召开剧种认定标准专题研讨会,会后几经讨论与修订,确定了八条指导原则,已于2014年12月2日在《中国文化报》第3版公布。本辑所收三篇文章皆为向此次研讨会提交的论文,并经作者修订。

“剧种”是一个现代戏曲学科的概念,在古代有“声腔”这样一个概念,而没有“剧种”这样一个概念。“剧种”这样一个概念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广泛使用的。20世纪50年代在戏班登记时,登记表中设了“剧种”这样一个栏目,于是各地戏班给自己演唱的戏曲起名为“某某剧”。在这之前,全国各地的戏班,叫“某某腔”、“某某班”。但在民国年间,已经有了类似我们今天“剧种”的概念。比如,“豫剧”的概念是由一个名为王培义的先生在1924年12月15日至1925年3月16日的《京报副刊·戏剧周刊》上发表的一篇长文《豫剧通论》中提出来的。“晋剧”这个概念也是一个叫剑锋的人在《晨报·副刊》上发表的一篇《晋剧》的文章中提出来的。王培义先生提出的“豫剧”的概念不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豫剧,而是泛指所有河南的地方戏。剑锋先生所谓的“晋剧”指的也不是我们今天的山西中路梆子,而是包括中路梆子、蒲州梆子、北路梆子、上党梆子在内的山西地方戏。“川剧”的概念、“京戏”的概念提出得比较早,是在民国初年提出来的。广泛使用“剧种”的概念,把各地、各民族的地方戏命名为“××剧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如湘剧、祁剧、桂剧、赣剧、婺剧,等等。195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戏剧报》做过一个统计,当时全国的“剧种”有360个,其中,新创造的“剧种”有50个;1982年编纂《中国大百科全书·戏曲曲艺》卷,余从先生主持调查统计,全国有戏曲“剧种”317个;1999年,《中国戏曲志》完成编纂出版以后,我做过一个统计,在中国历史上,有文字记载或有演出记录的、曾经存在过的戏曲“剧种”共394种;2003年,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承担全国“剧种”、剧团现状调查,根据对11个省的实地调查、对19个省市自治区的通讯调查,以及参考文化部计财司对国有剧团的统计资料综合统计,当时能在舞台上演出的戏曲“剧种”有267种;最近10年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申报,有一些稀有剧种得到恢复,并发现了一些过去在编《中国戏曲志》时没有注意到的剧种。如海南省有一个儋州山歌剧,我曾经到当地看过他们的演出,在艺术上很完整,很受当地观众喜爱。山西翼城有一个20世纪80年代初由说唱艺术琴书搬上戏曲舞台,形成一个名为翼城琴剧的新剧种,我也看过他们的演出,也很受当地观众欢迎。山西襄汾山区有一个当地老百姓叫“唱故事”的剧种,伴奏乐器只有锣鼓,没有丝竹乐器,后来有人称其为“地台戏”,在《中国戏曲志·山西卷》中也没有记载,我曾经做过调查。今年到江西考察民间戏曲,在永休县看了一个当地老乡称为“丫丫戏”的演出,在《中国戏曲志·江西卷》中亦没有记载。据文化部艺术司2013年的调查统计,目前全国有专业剧团或业余剧团演出的剧种有286种。

戏曲剧种的命名有一个历史形成过程和约定俗成的过程。比如采茶系列的、花鼓系列的、花灯系列的、秧歌系列的、道情系列的、曲子系列的剧种,从音乐源流上讲,它们是一脉相承的,但流传到各地以后,受到各地语言和其他艺术的影响,形成不同艺术风格的剧种。有一些民间小戏流传的范围很小,在声腔和演出剧目上和其他类似的剧种大同小异,但约定俗成,有的已经作为单独的剧种写入志书和辞书里了,有的作为一个独立的剧种并没有得到大家的认可,情况比较复杂。编纂《中国戏曲志》的时候,各地做过一些初步的认定。如山西省,在编纂《中国戏曲志·山西卷》之前,曾经编写出版过《山西剧种概说》,收入54个剧种。编纂《中国戏曲志·山西卷》经过大家的讨论,将一些差别不大的秧歌、道情剧种合并,收入46个剧种。江西的采茶戏剧种也比较多,编纂《中国戏曲志·江西卷》时也进行过认定合并。类似的情况还有湖南、湖北的花鼓戏等。此外,在编纂《中国戏曲志》时,也发现了一些新的剧种,如阜新蒙古戏。辽宁的同志将阜新蒙古戏的情况汇报后,《中国戏曲志》编辑部很重视,派人专门到阜新做过调研,与内蒙古西部的蒙古戏比较,确实语言不一样、音乐不一样、演出剧目也不一样。经上报文化部批准,作为一个独立的剧种,写进了《中国戏曲志·辽宁卷》。还有维吾尔剧,在编纂《中国戏曲志》之前,没有这个剧种概念。新疆有一部分人认为它是歌剧,演出的剧团也叫新疆歌剧团。也有不少人认为它是戏曲,主要理由是它的音乐是在新疆维吾尔族传统音乐十二木卡姆基础上形成的,演出的也是新疆的民间故事。针对这个问题,在编纂《中国戏曲志·新疆卷》时,新疆的戏曲专家和内地的戏曲专家共同讨论,大家用王国维先生的“以歌舞演故事”的理论统一了认识,将维吾尔剧作为新疆的主要剧种编入《中国戏曲志》。当时大家对新出现的剧种的认定是很认真严肃的。要经过实地调查、广泛讨论,然后请示文化部同意,才认可的。

综上所述,剧种的概念有一个历史形成的过程,有一个被大家逐步认知、约定俗成的过程。现在“豫剧”的概念不是泛指河南的地方戏,而是专指河南梆子。现在的“晋剧”也不是山西四大梆子的统称,而专指山西中路梆子。1954年,山西省文化局曾经下过一个文件,成立山西省晋剧院,其中包括山西蒲州梆子、山西中路梆子、山西北路梆子、山西上党梆子四个演出团。后来,蒲州梆子、北路梆子、上党梆子觉得太原没有自己的观众群体,离开了本土,难以生存,都没有去太原。山西省晋剧院只有中路梆子一家,晋剧逐步成了“山西中路梆子”的官称,被省内外观众认可。

为了鉴别新发现的戏曲剧种,防止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时混淆剧种与声腔、剧种与唱腔流派的区别,我们提出了剧种鉴定的八条标准。

第一条:符合王国维先生提出的“以歌舞演故事”的戏曲基本特征。王国维先生提出的这一论点是非常准确的,它是区别中国传统戏曲和西方的歌剧、话剧、舞剧的特征。现在我们还找不出第二条更能概括中国传统戏曲基本特征的标准。这一条必须坚持。

第二条:念白、演唱要用本地方言和本地官话。地方戏中有不少是由外地传入的声腔剧种。比如粤剧,早期用官话。20世纪20年代后才逐步用广州方言。语言的区分是衡量一个剧种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唱腔形成了独特的地域风格。比如我国北方流传的梆子戏,同源异流,在清末民国初年各地演员汇聚北京、天津、上海、张家口等城市还能同台合作演出。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唱腔上发展变化很大,已经不能同台演出了。

第四条:在表演上形成了脚色行当或角色类型。我国汉族的戏曲,无论大戏剧种还是民间小戏,均形成脚色行当。民间小戏有小旦、小丑或小旦、小生,三小戏有小旦、小生、小丑;地方大戏有生、旦、净、丑四大行当。少数民族戏曲剧种,多数没有形成完整的脚色行当体系,但有角色类型。如藏戏、维吾尔剧、蒙古戏,是按角色的性别、年龄、身份划分为国王、大臣、王子、渔夫、农夫、青年男主角、青年女主角等若干类型。

第五条:在服装、扮相、道具上形成了一定规制。汉族的大戏剧种均延续了昆曲、高腔、梆子、皮簧的服饰,以明代服装为基础,适应舞台表演的需要,加以美化。民间小戏以反映民间生活见长,服饰因陋就简,没有形成完整的规制。

第六条:创作和演出了一定数量的有本民族或本地特色的剧目。这一条,大戏剧种均能做到,但民间小戏,如采茶、花鼓、秧歌、道情的演出剧目相同的较多,独特的较少。

第七条:出现了本地演员或本地演出团体,传承有序。这一条很重要,没有本地演员和本地班社,外来剧种不可能在当地扎根,形成新的剧种。川剧的昆、高、胡、弹,粤剧的皮簧、梆子均是外来声腔,之所以成为本地剧种的主要声腔,就是因为有了当地演员的参与,有了本地班社的传承,才逐步本地化。有人认为粤剧的历史应从使用广州方言算起,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有人认为川剧的历史也应该从“五腔共和”算起,我也不同意。外来声腔发展为本地剧种,产生了本地演员和本地班社应该是重要标志。因此,粤剧的历史应该从有了内江班算起。在粤剧发展历史上,外来班社称为“外江班”,本地班社称为“内江班”。川剧的历史也应该从有了本地演员或本地班社算起。尽管那时候还没有“粤剧”或“川剧”这样的名字。剧种的发展历史和一个人的成长历史相似。一个人生下来,可能没有正式的名字,当他长到要上学的时候,父母才给他起了个正式的名字。尽管他的名字起的晚,但不能将他有正式名字前的时间不算作他的成长历史。戏曲剧种也是这样,它的孕育、形成、发展,都应算作它的历史。

第八条:剧种的名称应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得到当地多数观众的认可。这一条体现了剧种约定俗成的原则。有一些剧种名称之所以不被观众认可,就是因为是个别官员给起的,或者是个别文化人给起的,体现不出剧种的特点,观众不认可,流行不开来。

以上八条提出来供大家讨论,使大家对剧种的标准达成共识,有利于对新剧种的认定,有利于对新剧种的了解和研究,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戏剧的传承保护。

刘文峰。关于建立认定剧种标准的意见和建议[J].戏曲研究,2014,(03):1-6.

刘文峰.关于认定剧种标准的意见和建议[M]//戏曲研究(第92辑).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