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你好说法”是“唐山你好”新媒体推出的面向广大网友的普法栏目。通过分享与我们生活中密切相关的各种案列,特别是《民法典》知识,让大家一起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维护合法权益!第150期案例由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提供。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多次获得“河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光荣称号。正一律所始终坚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援助,指导依法维权。

NIHAOSHUOFA

简要案情

劳动争议纠纷案——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2019年7月,被告王某进入原告中兴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400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办理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A B C D 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王某原在该公司分销科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9月后,因分销科解散等原因,转岗至华东区从事销售工作。2020年、2021年、2022年上半年,王某的考核结果均为 D,中兴公司认为,王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2022年10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同年12月8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中兴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余额36000元。中兴公司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于同年12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余额。

律师评析

河北正一律所律师的分析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原告中兴公司以被告王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等级D代表的是业绩待改进,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中兴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另外,虽然王某从分销科转岗,转岗的根本原因是分销科解散,而不是王某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中兴公司主张王某不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律师提醒

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上,需要特别关注的往往便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加以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希望通过借鉴以上案例,企业可以据此降低解除劳动合同风险,劳动者则可最大程度主张合法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好友拉您进 唐山你好法律咨询群, 有法律人士在线解答。如想当面咨询的,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还可以到唐山你好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法律咨询部咨询(需提前预约)。

唐山你好 (tangshan_nihao)

综合整理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 正一律师事务所 编辑: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