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庭前调解通常被视为必经程序。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并未规定庭前调解的适用范围、主体及流程,且强调诉讼当事人的“自愿性”,但在某些地区,为了考核,仍存在只要不接受调解便拖延给案号,变相“强制”调解的现象。

当一个人去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起诉时、开庭前、开庭中、开庭后乃至判决前,法院均可能要求调解,可见法院对调解的重视程度。法官偏爱庭前调解的原因有多种,如结案率、息诉罢访率、降低判决风险、免除执行环节以及诉源治理考核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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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在严格意义上既不属于诉讼调解,也不属于非诉讼调解。一方面,庭前调解需得到法院同意方可进行,故可被认为是诉讼调解,是一种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庭前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另一方面,法院主持庭前调解的大部分是外请人员,如律师、人民陪审员、“两代表一委员”等,他们并非法院工作人员,故可视为非诉讼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较之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则属于典型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模式。

在法院里,除了配备的专职调解员,以及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外,庭前调解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法官调解模式。当事人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立案庭工作人员审查后,如果符合先行调解条件(如时效性强、标的额或争议较小),则向当事人解释先行调解的优势与特点,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未明确拒绝,法院可暂缓立案或预立案,由相关人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此模式虽未减轻民庭法官压力,但法官主导的调解成功率较高。

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模式。部分法院设有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窗口,由司法局选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驻法院从事庭前调解工作。这些调解员来自各行各业,长期处于基层调解的“第一线”。随着信访、12345工作强调源头治理、访调对接,大部分民事纠纷投诉需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这也打破了政府与法院间的信息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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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委派调解模式。对于适宜调解的民事纠纷,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考虑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后,根据纠纷性质及实际情况委派至各类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处处理。例如,工程款纠纷可委派至当地建委先行组织调解,医疗纠纷可委派至当地医调委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由交管部门先行调解等。此模式最大优点在于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利于发挥社会力量。

很多人会有疑问,哪些民事纠纷属于庭前调解的范围?在实践中因地而异。部分法院规定所有民事诉讼均须经庭前调解,应调尽调;另有法院列举式地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纳入庭前调解范围;也有法院出于纠错的考虑,将标的额较大的民事诉讼不列入调解的范畴。

对于一些当事人来说,调解是及时止损的需要。面对遥遥无期的开庭时间,少拿一些费用,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别处是一种无奈的选择,特别是对那些“占着理”的原告来说。在我所遇见的纠纷里,有些工程公司因为行政部门延迟支付工程款会起诉至法院,但多数因为担心失去客户而选择了庭前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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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均结案三、四百多件的法官们来说,庭前调解的优势很多。但目前存在过度的夸大调解的效能,这可能带来适得其反的结果,尤其是一些调解员本来经验就不足,简单的将调解认为是“和稀泥”,上来什么都不说就各打五十大板,甚至强制让占理一方退让权益的情形。殊不知,本来调解的目的是“事心双解人和”,但“事解了心没解”,这种不公平的对待无疑会让一方当事人憋了一肚子火,最后将问题归咎到法院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