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是全国第47个“质量月”,邻水县人民法院围绕“加强质量支撑 共建质量强县”主题,公开发布3起涉产品质量典型案例。聚焦烟草、食品、药品等领域,以案释法,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等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助力质量强国建设。

涉产品质量纠纷

典型案例目录

一、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二、郑某、谭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三、匡某甲、匡某乙妨害药品管理案

一、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张某某销售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处购买15600元的假冒伪劣香烟对外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2021年至2023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刘某某销售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购买43420元的假冒伪劣香烟,其中对外销售38860元,非法获利13000余元。2023年9月7日,邻水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的副食店检查,现场查获32条紫云烟、14条利群香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经邻水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2023年9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向邻水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裁判结果】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已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烟草利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计民生。一些不法商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残次烟叶制造烟卷,以次充好,所含烟碱、尼古丁等远超规定标准,更有甚者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他人商标专用权,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基础上,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既保护了商标所有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又营造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郑某、谭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郑某、谭某共同经营邻水县“添添鱼火锅”店,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郑某主要负责“老油制作”,谭某主要负责“油脂回收”,二被告人将顾客食用后的锅底废弃油脂回收,过滤后加工熬制成“老油”,又将“老油”当作食品原料加入锅底中,循环销售给顾客食用,共计销售含“老油”的锅底数约362锅,锅底销售金额约9050元。

【裁判结果】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谭某在火锅锅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给顾客食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关小事,牵动着千家万户。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饮食健康安全越来越重视,但是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仍有少数不法商家制作、销售“地沟油”牟利,直接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权益,同时也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警示震慑作用,督促生产者、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秩序,捍卫食品安全。

三、匡某甲、匡某乙妨害药品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匡某甲通过发放宣传单的方式宣传自己是“风湿病专家的后人”,专治风湿、腰腿痛、胸闷、气短等,并通过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的方式给病人开药。期间先后在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达州市大竹县、邻水县九龙镇等地卖药,共收入15万余元。2022年11月,被告人匡某乙在父亲匡某甲处学会了制作药粉(即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后,用同样的方式吸引病人并给病人开药,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匡某乙共计收入5万余元。经检测,在匡某甲处扣押的药粉中检测出醋酸泼尼松、布洛芬等西药成分;在匡某乙处扣押的药粉中检测出含有西咪替丁、茶碱、马来酸氯苯那敏等西药成分。

【裁判结果】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某甲、匡某乙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销售药品,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其行为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匡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妨害药品管理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药品生产、销售监管秩序,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本案中的匡某甲和匡某乙二人在中药粉中添加西药粉,既不符合药品管理法规,也危害公众的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应依法严惩。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轻信“江湖游医”“祖传秘方”,在身体不适时要选择到医院、诊所、药房等有正规资质的地方购买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文稿|审管办、民二庭、刑庭

编辑|廖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