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下发通知,从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要求、违禁行为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加强我市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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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设置车位
每组停车不超过20辆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新建居住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应符合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并方便居民使用。
既有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应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场所。因场地限制确需设置在建筑内的,应设置排烟设施,并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车位应当分组设置,每组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0辆,长度不应大于20米,组与组之间应设置有一面高度不小于1.5米、宽度不小于2.0米、耐火极限不小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隔断分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停放充电场所内沿通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6米,沿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米。每个车位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界限,每个车位大小不小于2.2米×0.8米,车位的净高度不小于2.0米。
充电装置应具有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以及充电故障报警、高温报警等功能。鼓励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鼓励推广使用独立式烟(温)感报警设备、视频AI感知报警等技防措施,提升初期火灾预警水平。
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或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数超过1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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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定期检查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
通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日常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人员进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培训和演练,掌握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和使用人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定期开展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不应随意关停。按照智能充电设施维护保养规定,定期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异常的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维修。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实施规范化停车管理,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通道范围,确保疏散通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保持畅通。
委托专业运营单位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选择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督促其使用符合标准的充电产品,并鼓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增强事故发生时的赔付能力,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对电动自行车占堵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私接电线充电以及久放不用的“僵尸”车辆等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严禁“飞线充电”
管理单位未制止最高罚二千元
通知明确,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住房、架空层、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设备间、安全出口等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应急救援的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入户充电。严禁“飞线充电”,严禁采用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存在上述违禁行为拒不改正的,将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对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管理单位未制止上述行为的,将依据《福建省消防条例》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 泉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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