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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上午,兴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该案由兴业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江永胜独任审判,兴业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符显国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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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在玉林市玉州区某街路边,以10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开心水”(净重1.03克)、一小包毒品“冰毒”(净重0.14克)、一小包毒品“K粉”(净重0.58克)贩卖给涉毒人员谢某,后民警依法将谢某抓获。2024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再次在同一地点,以10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开心水”,1小包毒品“冰毒”、2小包毒品“K粉”贩卖给谢某,两人在毒品交易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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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公诉机关逐一出示证据,阐述了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法庭严格落实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实质化要求,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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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兴业县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公开审判毒品犯罪案件,既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又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定决心。

文字 | 唐 倩

图片 | 何 挺

编辑 | 马 壮

审核 | 何 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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