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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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李明起诉要求确认与蓝天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蓝天公司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蓝天公司辩称李明未缴纳完全部房款,并提出反诉请求。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李明

2. 被告(反诉原告):蓝天公司

三、原告诉称

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确认我与蓝天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8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2. 判令蓝天公司立即为我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

3. 由蓝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4 年 5 月 8 日,我购买了蓝天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总价款 937342 元,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在 2004 年 4 月 14 日交付了蓝天公司 2 万元,2004 年 5 月 8 日交付蓝天公司印花税 469 元,首付款 177342 元,2006 年 7 月 9 日交付蓝天公司 740000 元,合计交付购买房款 937342 元,已全部交清,我在 2007 年 3 月 3 日缴纳了 18747 元专项维修资金。我于 2004 年 4 月底进住该房,已经装修过三次,我每年按照物业的规定,按时交付水费、电费、物业费,居住至今。因该房一房两卖,我以第三人的身份,分别参加了其他案件的举证、质证、辩论审理过程,两级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均认定我的购房合同成立,我是真实的购房人。目前,为我办理产权证的障碍已被涤除,房产过户的条件成就,但蓝天公司却迟迟不予办理,实属无奈,特向贵院起诉。

四、被告辩称及反诉请求

蓝天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李明的诉讼请求。因李明未缴纳完全部房款。2006 年 4 月我公司发生了整体的股权转让,在这个时间节点前后的股东、员工是两拨不同的人。在股权转让的同时,白云公司刻制了新的合同章等印章。新股东、老股东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涉案项目的收益归老股东所有,但是对外实施行为的主体仍是蓝天公司,老股东个人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蓝天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1. 判令李明向我公司支付房屋尾款 74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162060 元;

2. 反诉费由李明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李明于2004 年 5 月 8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附件四约定李明应于签订合同后 15 日内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否则应当于签订合同后 7 日内以其他付款方式交付尾款 74 万元,但李明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按揭或缴纳尾款。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李明应当按日向我公司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五、法院查明

1. 2004 年 5 月 8 日,李明与蓝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明购买蓝天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款 937342 元,付款方式为贷款支付,其中于合同订立之日支付房款总价的 20%即 197342 元,贷款 74 万元。2007 年 3 月,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向李明发出专项维修资金交款通知,后李明交纳维修资金 18747 元。

2. 蓝天公司曾与案外人孙强就购买涉案房屋在本院达成调解书,确认蓝天公司为孙强开具购房款全额发票,并协助孙强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后李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裁定书,决定再审。经审理后查明,李明于 2004 年 4 月 14 日向蓝天公司(老股东)交纳 2 万元定金,同年 5 月 8 日交纳房屋首付款现金 177342 元。2013 年 4 月 12 日,李明将尾款 74 万元以见面存取的方式交付蓝天公司(老股东)的财务总监王力账户中,隔天到账。上述款项王力均为李明开具了收据。

3. 李明于 2004 年 5 月办理了入住手续,并实际居住至今。再审审理认为,李明已经在交纳房款后实际占有使用并装修了诉争房屋,应该确认李明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本院出具判决书,撤销本院之前调解书,驳回孙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孙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明向王力支付购房尾款系依据已生效判决中认定蓝天公司老股东享有诉争房屋的收益权。因王力获得蓝天公司老股东赵刚授权收取房屋尾款,故李明向王力给付剩余尾款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裁判结果

一、确认李明与北京蓝天公司于2004 年 5 月 8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北京蓝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李明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驳回北京蓝天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合同效力的认定:蓝天公司与李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判断合同效力时,律师需要审查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本案中,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合同有效。

2. 购房款支付的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李明已经向蓝天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律师需要仔细审查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收据等证据,以确定购房款是否已经支付完毕。在本案中,李明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尾款的支付凭证以及收据等。

3. 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李明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了买受人的合同义务,蓝天公司亦应当履行为李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合同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是出卖人的重要义务之一。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要审查合同中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约定,以及出卖人是否履行了该义务。在本案中,合同中虽对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没有明确约定,但现距离合同签订已逾十余年,且涉案房屋已具备办证条件,故蓝天公司应为李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 反诉请求的驳回:李明已付清房款,故对于蓝天公司要求李明支付房屋尾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处理反诉请求时,律师需要审查反诉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是否与本诉请求存在关联。在本案中,蓝天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被法院驳回。

总之,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深入分析案件事实,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在合同效力、购房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等问题上,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