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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严峻,一些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贪图小利,主动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卡内资金,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从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2023年5月19日,被告人何某远见有人在某聊天软件上发布招聘信息,便主动联系对方询问招聘内容,对方称提供银行卡转钱,每提供一张银行卡可以获利一千至两千元不等,何某远答应。2023年5月21日,被告人何某远按对方要求乘车到江西省上饶市将其尾号为7258、4383、1232的中国xx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洗钱,在转账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且帮助对方到银行取现转移资金,从中获利4500余元。

2023年6月6日,被告人何某远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远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提供3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并在转账过程中协助他人将到账资金取现,涉及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139498元,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何某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其中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的是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赃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远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交易内容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仍决意提供银行卡给他人转账,并协助他人将到账资金取现转移,依法应当认定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以转账、取现方式予以转移,转移资金数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被告人何某远是受他人邀约后才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何某远系自首、积极上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量刑情节,法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何某远减轻处罚。

还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的判决书中法院明确表示,鉴于被告人何某远所犯之罪系电信网络诈骗的关联犯罪,根据目前国家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刑事政策,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所以,对辩护人所提“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由此也可窥见,近些年来国家正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关的犯罪,一旦发现相关行为将会予以严惩,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也提醒各位读者,切勿以身试法。

笔者寄语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一度呈现高发态势, 如缅甸北部的各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而非法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行为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这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的高发刑事犯罪。

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还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必须依法严惩。广大群众应当提高警惕意识和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坚决不将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更不要明知他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还因贪图小利予以“助力”,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和帮凶......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