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对某物的物权来抵消债权债务的一种操作。

网友咨询: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力吗?

廖翠华律师解答: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不得出现流押、流质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以物抵债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均涉及较大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时要格外注意。尤其对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不断变动情况的当事人而言,不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来锁定权利义务。

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行为,应严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清偿的同时,亦应防止侵犯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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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翠华律师补充: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廖翠华律师

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10年,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成功令多起疑难案件转败为胜,获得众多客户的认可和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