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例分享中,我们将一起探讨一个涉及跨国收养和继承权的复杂案件。子女成年后才被外籍父母收养,是否有权继承父母财产?
陈某2自幼父亲早亡,一直由侨居菲律宾的叔父陈永渺寄款接济。陈永渺在菲律宾与菲律宾藉女子登记结婚,并育有陈某1和陈某3。1984年,陈某2已成年,陈永渺在回国期间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为陈某2办理了收养手续。2010年,陈永渺入籍菲律宾。2019年,陈永渺去世。就陈某2是否有权继承陈永渺遗产问题,陈某1和陈某3均认为不能,而陈某2认为有权继承,故诉至中国法院。
秦嘉泽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争议在于陈永渺是否收养了陈某2,陈某2是否有权继承讼争房产。
首先,关于陈某2提交的1984年经公证的陈永渺《声明书》的真实性问题。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声明书》是陈永渺的签字;法院还向永春县公证处调取档案材料,该公证档案材料附有陈永渺手写声明书及《收养协议书》,可予以佐证。陈某1并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故其主张《声明书》不是陈永渺的签字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其次,关于收养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本案情况,陈某2自幼父亲早亡,一直由侨居菲律宾的叔父陈永渺寄款接济,陈永渺1984年回国期间自愿办理收养陈某2的手续,此时陈某2虽已成年,但基本符合当时的收养政策及司法解释,可以认定陈永渺与陈某2的收养关系于当时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即适用收养人陈永渺经常居所地菲律宾的法律来确定收养的效力,忽略了该法是2010年颁布、2011年施行,并不具溯及力的事实,法院不予采纳。
最后,关于陈某2是否可以继承陈永渺遗产的问题。虽然陈永渺已有婚生子陈某3及孙辈可以继承财产及照顾生活,不需要特地收养陈某2,由于陈永渺已去世,现无从考证其与陈某2签署《收养协议书》的真实意图。
根据1984年的公证档案,即陈永渺与陈某2的《收养协议书》所载”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条款,可以认定陈永渺对于收养陈某2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鉴于没有证据表明陈永渺对讼争房产作了遗嘱处分,法院最终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认定陈某2对讼争房产有继承权,酌定陈某2可继承讼争房产20%的产权份额。
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也反映了跨国家庭在面对继承问题时可能遇到的复杂性。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对此类法律问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业咨询,欢迎联系我们。我们下期案例分享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