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浙网(通讯员/金律洲法律 何 彦)近年来,各类资金盘此起彼伏,你方唱罢我登场,不断出现崩盘,爆雷,卷钱跑路……刚刚噱头还是新能源、养老、农产品,马上又是不良资产、金融茶叶等等,变化的是马甲和套路,不变的是老百姓这“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收割的金额越来越大,动则上亿,百亿、千亿的盘子也不少见。每个资金盘破裂的背后,有多少无助的家庭破产,甚至家毁人亡。自有资金损失还不算惨,那些抱着拼一把,靠贷款、拆借投资的家庭还将面临高额债务,甚至导致子女抚养、家庭破裂等系列问题。平台卷钱跑路,多米诺骨牌倒下,系列连锁效应会导致该受害区域的各类风险不断扩大。
虽然国家一直在加强反诈宣传,重拳打击非法集资和各类诈骗,但为何依然有那么多人前赴后继,频繁踩雷?在笔者看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贪念和侥幸心理让普通人受害的同时成为帮凶。贪图高利回报,希望天上掉馅饼,是很多受害者普遍心理。有些人明知是击鼓传花庞氏骗局,却总觉得自己不会是最后一棒,一开始参与发展下线为自己获利,爆雷后为了逃避责任甚至还会为犯罪嫌疑人掩盖犯罪事实。有些人出于私利和贪念,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不是马上报警,反而协助犯罪团伙将更多的亲朋好友引骗入局,来套取自己的本金甚至是利益,不但让自己越陷越深,也让执法部门取证更为困难。爆雷后,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充分的时间提前撤场跑路,即使后期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往往赃款早已转移境外或者被挥霍殆尽,留给受害者的只剩一地鸡毛。
2.执法力量不足难以满足全部侦办需求。据不完全统计,一个百万以上人口城市每年会有各类资金盘套路的案件数十起,经济发达地区甚至有上百起,但按人口比例专门配备的警力非常有限。执法人员从侦查取证、查扣证物、抓捕嫌疑人到移送起诉,少则需要数月,多则需要几年。加上此类案件牵涉人员众多,若涉及跨区域甚至跨境,或者是长期案件,侦办难度会成倍增加,对警力需求会非常大,目前执法力量无法完全满足。另外,执法机构的工作主要是针对几名为首的负责人,对于群众最需要的投资款损失追回部分,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
3.犯罪手段趋于专业化,加大了侦办难度。目前涉众案件团伙越来越组织化,专业化,反侦察意识不断提高。这类组织往往一开始就聘请专职法律顾问为其策划,给经济犯罪活动穿上美丽的外衣进行粉饰,各类合同往往表面上合法又合理。同时,犯罪组织在爆雷前会快速转移犯罪所得,执法机构侦办耗时耗力,难度很大。如果嫌疑人出逃或转移资金到境外,后期追赃难度会几何级增加。
虽然群众的法律意识在逐步提高,但对付违法犯罪还是需要专业人员。这些年,我国的律师行业发展很快。在警力紧张的现实情况下,作为法律从业者和捍卫者,律师行业应该更多地担负起保护群众权益的责任,配合执法机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在打击经济犯罪方面,律师行业有很多经验和优势:
首先,为了后期逃避法律制裁,上规模的资金盘一般都会提前聘请或者咨询律师为其规避法律风险,因此律师是最有可能凭借其专业知识发现犯罪行为的吹哨人。发现犯罪苗头第一时间进行制止规劝,或者引导当事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次,律师在工作日常中能够接触到各类投资客户及投资群体的经济活动,凭借律师的专业水平及丰富的办案触角,对于一些看似民事活动的借款或投资合同,能够快速发现并判断是否有涉及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出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律师可以第一时间沟通报备,通过律所间案源对接渠道进行案件证据及信息的互通和收集,建立起联合办案、合作办案的绿色通道。
另外,各地律所还可以自发(或者由执法机构牵头)成立此类经济案件的专业受理点,积极参与各类反诈宣传活动,在宣传活动中劝阻或受理此类案件,并组建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专业化队伍,加强与执法机构的合作,推动警律联动。笔者发现浙江义乌的高铁站及派出所都有警律联动受理点,这一做法值得借鉴和推广。
律师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建议关注和处理好下细节:
一、降低受理门槛。建议采取缓收、风险代理模式。在执法机关没有立案、犯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条件下,视进展情况再逐步收取费用,减轻受害者的经济压力。无门槛、低门槛受理可以让更多受害者尽早发声,第一时间报案、揭发犯罪事实,为执法机关查封相关资金户头赢得宝贵的时间。
二、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案件受理前期,律师就需要关注案件细节,积极为群众梳理犯罪脉络,整理证据,对被控告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尽职调查,为后期加快侦办奠定基础。
三、发挥先遣部队作用。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伪民事”情况,容易延误时间。比如有些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但不特定人群的人数够不上刑事立案的情况,貌似只能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实际情况是很多群众还没意识到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种情况就会出现部分群众通过民事诉讼途径,部分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却无法受理,导致经济犯罪团伙依然逍遥法外,有充裕的时间继续犯罪和转移犯罪所得。为了制止犯罪,让更多的百姓避免上当受骗,此时,律师就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1、积极对接公安机关。
2、主动出击,将普通的民事合法手段发挥到极致。
3、发送律师函给嫌疑人。
4、受理后迅速上门对被控告人进行规劝,债权债务合法合理催讨,对嫌疑人可能涉及的犯罪事实及后果进行义正言辞的法律知识普及。
笔者,在浙江律所工作期间,参与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人的前期调查指导工作,早发现,早制止,早催讨,为群众挽回损失的概率就越大。只要律师守住法律底线,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最大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律武器就是我们最强硬的保障,挽回百姓的损失,制止犯罪活动就是我们的责任。
四、发挥警律联动作用。经济犯罪的源头治理应该如全国司法厅局长访谈中浙江省司法厅长王中毅所强调,“抓前端,防风险,促发展”。狠抓源头和服务好前端。律师在受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关注经济犯罪苗头,不能简单走民事诉讼程序一诉了之。若发现犯罪线索,可以在未构成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之前,就和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沟通、联动,探索一条为受害者尽快追回合法权益的最优路线。
为更好促进各机构协调履责,笔者认为可以建立涉众类经济案件报备制度:由当地司法局或者政法委对此类案件开辟报备渠道,各律所律师在受理和发现此类案件时,第一时间进行报备。一方面可以防止滥用公权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工作量大或者后期无法收益的律师,政府可以拿出部分维稳基金进行适当补偿,鼓励律师积极受理此类案件。在未构成立案条件时,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中切入、通过报备制度提前介入。律师充分发挥先遣部队的角色,报备后在政府指导下配合执法机关组合执法,从而震慑和打击犯罪行为,将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社会影响最小化。
综上,律师行业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大有可为。当前我国律师数量逐年递增,在各类法律服务的细分赛道中,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为专业的律所或律师比较少,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另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有很多界限问题,如何防止各方人员过度、过界参与,甚至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进一步思考、警惕和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