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生
9月22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预告了一场拍卖,拍卖标的物为一瓶雪碧汽水,起拍价4.2元,市场价6元,拍卖信息特点备注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对此,有人质疑这样的拍卖是否具有实际意义?对解决债务问题是否有实质性帮助?也有人表示理解,认为拍卖4元雪碧看似微小,但却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体现了司法严谨和公正。
法院拍卖,也称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照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拍卖公司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人债权的一种行为。在此过程中,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对被执行财产依职权进行强制处分。作为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司法拍卖是一种公法行为,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长期以来,法院拍卖往往与房产、车辆等大宗资产紧密相连,而“拍卖4元雪碧”则打破了公众对法院拍卖“高大上”的印象。事实上,法院拍卖小物件并不少见。2017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1.8元的起拍价格对一包手帕纸进行拍卖,最后以2.8元的价格成交;2017年12月,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人民法院以2.5元的价格拍卖过一批胖大海,均被竞拍者拍走;2022年,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拍卖50双女鞋吸引了超过290人次报名,最终全部成交。
在此事件中,据被执行人回应,没有更多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就此而言,该雪碧汽水属于被执行人,法院进行拍卖有法可依,无可非议。
之所以受到部分人质疑,在于法院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去对价值仅有几元的物品进行拍卖,是否真正符合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使成功竞拍到物品,提货费用或运输成本可能会超过物品本身的价值,在经济上并不划算。从伦理认知的角度来看,质疑声也并无道理。正是经济意义与司法资源存在不匹配,公众可能会认为这样的拍卖更像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表演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处理,从而引发公众对司法效率和拍卖制度的公信力的质疑,对司法制度的权威性造成不良影响。
但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无论其价值大小,都是对债权人权益的实际保护,法院需要确保程序的公平性,不因物品价值小而区别对待。基于此,从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工作方面来讲,我们需要做的是,当以此事件为契机,予以深入浅出的以案说法、据例说理,将合理性和争议点说明白讲清楚,打破法律知识的专业壁垒,使法律知识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提高公众对司法执行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法院拍卖4元雪碧”这一事件,虽然看似微不足道,实则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不仅是对拍卖制度的一次生动诠释,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提醒我们法律程序的严谨与公正不容轻视。通过这一事件,我们也应当看到司法制度在细微之处的坚守与努力以及如何更好优化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运用。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