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使用是2019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出现的概念,通常俗称为同级重用,指一位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调整后,虽然行政级别相同,但是岗位更加重要。
如果有关注过干部公示信息的朋友,肯定会在2019年之后看过这样一句话,“决定将拟提拔任用或拟进一步使用的几名同志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
所以,进一步使用的流程和提拔是基本相同的,也要历经“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一系列步骤。
不过,在民主推荐这一环节,进一步使用的干部会相对宽松一些,不一定需要谈话调研推荐或会议推荐,可以只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
具体来说,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围主要有以下七种:
第一种,行政级别不变,但从政府职务转到党委职务。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例如县长升任县委书记、副市长升任市委常委等,公示中的表述是“现任**市副市长,拟任设区市党委常委”。
第二种,行政级别不变,但党内地位提升的。
这种也比较常见,例如市委常委升任市委专职副书记,公示中的表述是“现任**市委常委,拟任设区市市委副书记”。
又比如,局党组成员升任党组副书记,公示中的表述是“现任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拟任市直机关党组副书记”。
第三种,行政级别不变,但管理权限上移的。
例如,全国的县委书记都是省管干部,而市局的局长属于市管干部,从市局局长转任县委书记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第四种,行政级别不变,但担任的职务有明确的先后排名。
这在公安系统比较常见,比如市交警支队政委转任支队长时,级别不变,但从二把手变成了一把手,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又比如,有些部门的总师的级别和和副职相同,但是,从总师转任副局长也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第五种,从群团机关或事业单位转到党政机关任职。
例如市文联主席转任县委书记、本科高校副校长转任副市长等。
第六种,从人大或政协的副职转到党委或政府任副职。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例如县政协副主席转任副县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转任副市长等。
第七种,从个人高配转任对应的实职。
例如,市纪委常委(明确正处级)升任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党校普通副校长(明确正处级)转任常务副校长。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情况都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筹:
1、从经济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工作,但职务不变的,如副县长到县级市副市长,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2、从二线部门到一线部门任职,如市体育局副局长到市财政局副局长,也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
3、职级公务员转任相应的领导职务(如二级巡视员、处长升任副厅长),属于“提拔”的范畴,不属于进一步使用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