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则决定湖南刘厅长遇害或不予立案,三点细节非常值得深入思考

文/姜诗华

最近几天,有关湖南省财政厅刘厅长遇害的消息,成为网络关注的一大焦点。不过,从案件的通报内容来看,一规则决定湖南刘厅长遇害或不予立案。在笔者看来,两点细节非常值得反思。

从警方的通报中,我们大抵得知:江某辉和江某在案发前就已经锁定在刘厅长所居住小区蹲点,并在刘厅长离开家门时两人持刀将其劫入房间,后江某和刘厅长同时坠楼,期间或发生过搏斗。江某辉则企图利用窗帘下滑至12楼时坠亡,刘厅长家中物品有被翻动的痕迹。警方通报特别强调未发现江某辉和江某与刘厅长有过交集。而且警方通报还指出:犯罪嫌疑人江某辉在2019-2022年在外地做家具生意,期间曾多次往返澳门赌博,欠下1200万的债务。

对于警方通报的细节内容,肯定是现场勘察的结果,可信度非常高。但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均已当场死亡,案情背后的动机以及隐情已经成了无头案,而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嫌疑人死亡的,案件即告终结,因此,这起刑事案件大概率不会立案,只能描述事发现场的情况,无法对当事人定罪。换个角度看,如果本案无法立案的话,那么对于刘厅长的真正死因探究,也只能止步于此。套用一句非常时令的话: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而且相关部门发布的讣告对于刘厅长也是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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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如果仔细想想这起案件,感觉还是有些细节点值得深思的:

譬如:既然江某辉在2022之前就欠下了1200万债务,为什么到了2024年9月才开始作案呢?这中间的两年多,作为欠下巨额债务的江某辉,就怎么还能来去自由以至于对刘厅长作案呢?

再譬如:如果仅仅是为了钱作案的话,一些大企业家大富豪甚至大明星原本也可以作为江某辉的作案对象,为什么非要选择省级行政单位的大院下手呢,要知道这里的安保表面看应该非常严格,这是预定目标还是巧合呢?

第三点:在江某和刘厅长坠楼之后,江某辉选择用窗帘滑下去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逃命动作,他原本可以选择其他的方式,这是巧合还是偶然呢?

当然,刑事案件很难预防,而当事人和犯罪人同时死亡的案件,真相探究难上加难。笔者想到的这三点细节,未必严谨,但求愚者千虑、尚有一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