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上述规定看,只有经过公证或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之前不得撤销,其他合同在财产转移之前均依法撤销。而父母将其所有的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合同,并不属于上述法定的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所以李晓娟律师认为,在房产交付子女前,父母作为共同赠与方依法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共有房产赠与的条款。
但是,夫妻双方是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共同作出对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所以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作出撤销该共同的意思表示。而夫妻双方之所以会在离婚协议同意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更多是为了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在双方协议离婚已生效的情况下,一般不允许单方对离婚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撤销。
另外,如果离婚协议中涉夫妻共有房产处分的条款属于利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不存在可导致该条款无效、可撤销或可解除的法定事由,则夫妻双方均应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履行向子女交付房产义务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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