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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你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如才刚刚注册完某平台的账号,就立即收到了精准的骚扰电话,不胜其扰。信息泄漏防不胜防,这么肆无忌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又该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2、案情回顾

李某和王某分别作为两家不同公司的房产中介,都遇到了职业生涯的瓶颈,购房的客户越来越少,为提高工作业绩,二人一番密谋后便迅速达成交易,打算互换手里掌握的客户信息来拓展业务。

知道这种“赚钱”方式后,短短一年的时间,李某利用微信聊天工具,通过收受、交换等方式,从王某以及其中介那里获取涉及小区楼盘信息的文件(包含业主姓名、地址、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7个文件,包含10万余条业主的个人信息;而由于王某仅了解李某一个出售源,只从其那里购买到3万余条。

后二人被民警抓获,检察院指控李某和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3、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但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4、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罪构成要件包括三种类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换言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只包括三种类型,即非法获取、出售和提供。

而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的“公民个人信息”,一般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据此,公民的工作单位、学历、履历、通信内容、通信记录、征信信息、交易信息、住宿信息,生理状态、遗传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等信息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是否能够“入罪”的判断而言,本罪明确规定,只有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时才构成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而到底什么是“情节严重”,司法解释中明确罗列了14种情形,此处不再赘述。

就本案而言,房产中介王某和李某非法获取得客户个人信息包括业主的姓名、地址、电话等明确内容,当然属于本案的行为对象,且涉及数量达到3万和5万,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最终被法院判决若干有期徒刑。

5、律师寄语

总的来说,法律规定言之凿凿,泄漏信息者听之藐藐,原因便在于,类似中介这种岗位的员工泄露、出卖、交换业主个人信息早已司空见惯,现实中被法律追责的概率较低;且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整体有待提升,信息被泄露后,由于维权时间、精力成本较高,维权渠道较为单一,大多数人选择忍气吞声。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价值愈发凸显,由此也必将滋生各种非法使用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远不止房产中介一种,公民的信息要获得切实的法律保障,还需要继续进行持续、全面的整治,这条路我们都在摸索。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

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