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董某志账户里有可支配资金260万余元,但其宁愿拿去赌博也不愿意支付18名农民工的血汗钱43万余元,最终董某志为其犯罪行为付出法律代价。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述案件,被告人董某志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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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志自2020年6月份起,雇请工人到某工地工作,至2021年7月退场。2021年9月份,董某志及其班组工人再度进场,并雇佣了何某、夏某等工人工作。至2023年1月,董某志及其班组工人退场,董某志拖欠何某、夏某等工人2022年度工资未发放,上述工人多次向董某志催要,但董某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拒绝支付。2023年10月4日,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董某志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董某志在2023年10月9日前依法支付工人的工资,但至2023年10月9日,董某志仍未支付工人工资,藤县公安局于同月1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董某志于2023年2月追收工程款期间,与薛某等人在梧州市龙圩区一宾馆内赌博,董某志因赌博输给薛某等人46250元。经鉴定确认,被告人董某志班组实际接收涉案项目资金总额为419万多元,董某志个人账户实际可支配项目资金为260万多元。经统计,董某志共拖欠何某、夏某等18名工人2022年度工资431375元。至2024年4月17日,上述工人工资已由董某志家属代为支付完毕,并取得相关被欠薪工人的谅解。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志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志拒不支付1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4313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综合考虑被告人董某志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藤县人民法院

文 字 | 李松芳 梁高华

编 辑 | 梁高华

审 核 | 范天全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