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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姚棋馨】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起案件由未成年人在家门口玩闹过程中划伤他人宝马车引起。

【基本案情】

9岁的小帅在家门口玩耍,小帅的同学小青紧随其后。在小帅骑滑板车时,小青在后面不停地追赶小帅,慌乱之中小帅的滑板车剐蹭到第三人李某所有的宝马车,造成车辆掉漆、产生划痕,对此小帅的监护人需赔偿第三人车辆维修费用8000元。但小帅的监护人认为,如果没有小青的追赶行为,小帅不会碰到路边停放的宝马车,因此小青及其监护人也有赔偿费用的义务。故诉至临江市人民法院,要求小青及其监护人赔偿相关损失,请求法院支持。

【审理结果】

法官受理本案后,详细了解该案情况,发现因小青的追赶行为及小帅自身没有做到安全骑行滑板车的义务,才造成了第三人李某的财产损失,故二人共同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小帅与小青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二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帅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小青的监护人追偿。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小青的监护人同意承担3500元的赔偿费用。

【法官说法】

该类型案件在日常生活中极其常见,又涉及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该案中,小帅和小青均为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过失对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应由二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在这里要提醒家长朋友,带领小孩在小区里或者公共场所玩耍要尽到看护、监护义务,并实时关注孩子动态和提醒、提示危险,兼顾自身利益和他人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