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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肖某承接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某供销合作社的房屋建造及一系列改造扩建工程。然而,由于供销合作社受到经济环境的影响,经营收入能力有限,导致无法及时支付肖某应得的工程报酬。这一拖欠行为不仅影响了肖某的合法权益,也加深了双方之间的信任危机。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对供销合作社的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发现其名下仅有一套房屋具有可执行价值,且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这一现实情况,执行工作面临巨大挑战。申请人肖某坚持要求现金偿付,不愿接受房屋作为替代物;而被执行人供销合作社则希望尽量减少企业损失,双方陷入僵持。为打破僵局,法院积极介入,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在充分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法院提出了一种创新的解决方案:引入第三方购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并将购房款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肖某。这一方案迅速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他们迅速联系到了一位有意向的第三方,并成功达成了交易意向。

在法院的见证下,申请人肖某与被执行人供销合作社正式签订了以房抵债的协议。协议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将其名下的房屋抵顶给肖某以清偿包括本金、利息及因债务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双方顺利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续。随后,第三方与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额购房款给肖某。

随着购房款的交付和房屋的顺利过户,本案涉及的债务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申请人肖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供销合作社也避免了因强制执行而可能导致的更大损失。而第三方的加入不仅解决了双方的债务问题,还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市场的活跃度。本案的成功执行不仅彰显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创新能力和务实精神,也为类似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作者:王征文

编辑:王俐苹

初审:黄岩 王春林

终审:朴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