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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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因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新闻。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除了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外,
物业公司什么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可以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安全、警示、教育措施。这些措施主要针对抛掷物致害,也针对可能的悬挂物、搁置物坠落致害。
二是消除危险措施。主要针对坠落物,也包括特定情形下的抛掷物。
三是高空坠物来源监控措施。随着监控技术的普遍应用和发展,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对相关视频资料加以记录和保存,以便查清责任人,也已经是物业服务企业通常的义务。
确定安保义务人承担违反安保义务责任通常主要考量三个因素:危险来源、义务人对危险的预测和控制程度以及义务人防控危险的成本与效益关系等。
高空抛坠物致害案件中,法官会通过重点考量以上三个因素来判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违反安保义务,并判定其应负责任。
在具体侵权人能够确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责任顺位如何确定?
实践中,如果严格遵循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则,应当是被侵权人首先要起诉具体侵权人,在胜诉并进行执行程序后,如果全部赔偿责任已经由具体侵权人履行,则其不得再行起诉物业服务企业。
如果经过强制执行程序,具体侵权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仅部分履行了赔偿责任,此时,被侵权人才可以以物业服务企业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照此办理,不允许被侵权人同时起诉具体侵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还会极大增加当事人诉累。
因此,法院通常会允许被侵权人将具体侵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直接赔偿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具体侵权人不明时物业公司的责任顺位如何确定?
在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时,有两个责任主体,一个是违反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另一个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前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后者承担的是补偿责任。
因此,在具体侵权人不明时,违反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其余部分的损害,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从物业服务企业的角度看,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即存在具体侵权人,只是有时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有时无法确定。
为保障物业公司合法权益,民法典同时规定,未尽到安保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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