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欧洲中世纪政治文明的三方面因素
西欧在经历罗马帝国崩溃后的长期无政府状态后,逐步建立起中世纪的政治文明。在这种政治文明之下,西欧重新获得了稳定与秩序。对于欧洲中世纪政治文明的形成,有三方面因素具有重要意义,即基督教文明、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与法律传统、罗马的法律传统。
1.中世纪初期的基督教
基督教在欧洲中世纪社会秩序建立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为欧洲中世纪政治文明提供了不可缺少的思想基础,使不同民族的人们形成共同的信仰;并以基督教文明教化日耳曼各部族人民,使他们逐步放弃勇武好战的习俗,为形成新的欧洲秩序确立基础;另一方面,教会组织实际承担世俗政权的政治责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维护社会秩序。
基督教是这个时代所需要的。基督教提出,全世界的人都是兄弟,一切信徒在上帝眼中一律平等。这种上帝是父亲而人们是兄弟的说法,在罗马帝国崩溃后,以一个世界性宗教的信徒取代了一个世界性帝国的公民,从而为欧洲到处混居着具有不同历史、文化、宗教信仰的罗马人与日耳曼各部族人民,形成统一的宗教信仰,确立了重要的观念基础。基督教教导人们要去除卑鄙、贪欲、仇恨以及自私等情感,放弃对财富和权力的追求,以仁爱之心对待上帝,要待人如己;从而在一个缺乏规范的时代,以高尚道德的行为准则反映了人民对秩序的向往,在一个暴力横行、人们没有思想也没有机会和条件思想的时代,以基督徒的天国理想表达了关于"好"的社会的理想。基督教教义中的"原罪"理论,以人类本性的邪恶说明了罪恶和苦难是人类普遍的品性,从而形成了对于人类的同情和怜悯的宗教观念;与此相联系,基督教的美德——怜悯、仁爱、慈善、容忍等,不仅继承了希腊——罗马的人道主义精神,而且有力地改变着蛮族人勇武好战的习性,为欧洲新秩序的确立打下了基础。基督教教义中关于上帝的信徒将在天国得救的思想,在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混乱年代,给予乱世中失望的人们以来世得救的信心;基督教的将信徒紧密地团结到一起的组织——基督教教会,给与了那些在战乱中无依无靠的人们以现实的慰藉。
基督教以上帝的名义论证了世俗政权的必要性。日耳曼人只忠于部族的首领,而没有"国家"的概念,他们还没学会在世俗政权下生活。而基督教教义认为,法律是医治罪恶的手段,世俗政权是纠正人类邪恶本性的比较可行的权宜之计。基督教的创立者将基督徒尊重世俗政权的义务置于基督教的教义之中,并认为服从是一种美德。《圣经》中写道,当法利赛人欺骗耶稣,试图让他反对罗马政权的时候,耶稣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圣保罗则进一步指出了服从义务的神学根据。他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从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凡掌权的,都是上帝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令,抗拒必自取刑罚。"这样,日耳曼人的皈依基督教,也就在信奉上帝的同时,接受了服从世俗政权的观念,从观念上开始了在世俗政权下面的正常生活。
基督教教义为中世纪的世俗政权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理论基础。日耳曼人入主欧洲,只是为了掠夺财富,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他们有的是暴力,却没有适合现实的政治思想,不知如何统治由具有不同的习俗、种族和利益的人们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基督教教义则为中世纪的政治提供了基本价值原则:善良与邪恶、公正与不公正等,说明了政府和领袖的责任是镇压邪恶并鼓励人们行善。正是在这意义上,教会是中世纪的精神权威。
基督教的依靠自己的劳动而生活的寺院制度,在无政府的动荡时代为日耳曼人开辟新的生活方式做出了卓有成效的示范。公元544年前后,本尼狄克的第一批信徒创立了一所寺院。在此后的几个世纪里,本尼狄克寺院制度逐步通行于欧洲。在那个战乱的年代,寺院不仅对儿童、妇女、无依无靠的难民和穷困、饥饿的人们提供了救济,而且,寺院本身的经济活动——农业和简单工业,也具有重要的社会示范作用。西方的寺院制度虽然是从东方输入的,但在修行的内容与实践方面却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东方的僧人主要是依靠信徒的捐款生活,而西方的出家人是依靠自己的劳动生活。本尼狄克制度强调懒惰是罪恶之母,坚持信徒的劳动的责任和自食其力的尊严性。它的规程有这样的规定:"真正僧侣,应以他们的手的劳动来生活,像使徒和神圣教父所做的那样。"这样,每一所本尼狄克寺院基本上都是一所管理良好的模范农庄。在战乱的年代,寺院制度把罗马的农业、畜牧、果树栽培的方法保留了下来,并教给了没有定居习惯、只会简陋耕作的日耳曼人,这就使好战而厌恶劳动的日耳曼人渐渐培养起了劳动的习惯。
爱尔兰圣徒的《传记》,生动地记载了三个皈依基督教的日耳曼人的故事:为了找寻离世绝俗的生活,深入森林,开垦荒地,播种土地,当移民流入后,他们又去寻找新的修行之所,进行新的垦殖。
在无政府的年代,基督教教会承担起了政府的政治责任。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教会就已建立起庞大的社会组织。在帝国崩溃后混乱的无政府的年代,教会是文明社会遗留下来的唯一完整的组织。庞大的教皇世袭领所赋予教皇的世俗权力,以及基督教的宗旨使教会很自然的承担起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教会的宗教权力同时也具有了政府的政治责任。例如在意大利,维修罗马的公共建筑,移民到荒地,给穷人发放粮食救济,以及给军队发饷这类事务,都由教皇的官吏安排;甚至抵御蛮族的入侵,与侵略者谈判等,也都由教皇负责。
毫无疑问,寺院不是社会之外的世外桃园,教会本身也并不是一个人道主义组织,它也有着世俗、贪婪、丑恶的一面。早在罗马帝国时期,教会就通过接受赠款与接受遗产制度等方式积聚了大量的财产和土地,并且获得了免除赋税和劳役的特权。正是这大量的土地和金钱赋予了主教、教会、罗马教廷以世俗的权力。在教会所属的农场里,常常有几百甚至几千的农奴或奴隶在一个管事的指挥下劳作。他们之中除了种田人和牧人之外,还有铁匠、石匠等手艺人。农场的收益用于教会的慈善事业,农场的产品也在市场上出售,参与经济竞争。当小农的经营破了产,被迫向教会典出他的土地的时候,主教也会和贵族一样取消他的赎回权。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一世完全按照罗马皇帝管庄园的办法管理教皇世袭领。他提倡的作为一种剥削制度的农奴制,对于奴隶制来说,也没有做出有益的改善。教会的严厉的土地管理政策甚至使不少教会农奴逃亡到世俗土地上去以求保护。而且,教会组织本身就是封建化的,森严的教阶毫无平等精神,教士、主教的贪婪和教会在精神上的专制更是中世纪历史中最黑暗的一页。
2.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与法律传统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和法律传统中的某些因素,为中世纪的政治文明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像任何古代的社会组织一样,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也是以血缘亲族关系为纽带的。他们聚族而居,组成邻里公社(马尔克)。土地由公社成员共有,并按照各个家庭的人口和土质经常重新分配耕地。未分配的牧场、森林、荒地、水流等仍为公社成员共有。这种古代的社会组织,随着私有财产的产生就逐渐被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所取代了。
为了适应经常性的战争,日耳曼各部族还有一种"亲兵队"的组织。它由许多忠于部族首领的武士组成,是以荣誉、信诚、勇敢以及互相尊重为基础的军事兄弟会。这些武士勇武好战,不事生产,以战争为终身职业。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中有这样的记载:在"亲兵队"中,作为一个酋长的战友并不是一件耻辱的事情。战友们都争取酋长的最大的赏识,酋长也争取最大数目的、最勇敢的追随者。被一大群出类拔萃的青年卫护着不但是一种光荣,也是一种力量。在战争中,首领如果让任何战友在勇敢方面超过自己,或战友如在战绩方面落后于首领,都是可耻的。如首领战死于疆场之上,而战友们活着回来,这是一个莫大的耻辱,将受诟终身。卫护首领,用勇猛的战斗来增加首领的名誉是忠诚的最高表现。同时,只有在战争中,他们才能得到荣誉。这种由亲兵对首领的忠诚,首领给予亲兵以荣誉的关系所维系的人身关系,构成了未来欧洲中世纪封建制度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耳曼人的法律是习惯法,源于日耳曼各部族人民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习俗和惯例。它与罗马法律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在法律与国王的关系方面。
罗马法学家认为,法律体现了统治者的意志。也就是说,虽然皇帝的合法权力来自人民,但在皇帝被授予权力之后,"他所喜爱的都具有法律效力"。日耳曼人的法律传统则包含着这样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即法律是属于民众或人民的,是整个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属性或者一种共同的财富。成文的法律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意志,而是被发现,被找到,以人民的名义制订,由首领或国王宣布的。法律无所不在,控制了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具有约束包括臣民和领袖之间关系的力量。法律高于任何人的权力。没有任何人可以绝对专制。
3.罗马法律传统
一位学者认为: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综合了所有的封建关系"。而这种权利与义务构成的契约关系,就是罗马法律传统对于欧洲中世纪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贡献。
普遍的契约关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都有保护自己利益的平等权利,以及尊重别人同样权利的义务。
契约就是两个人各自进行利益比较,在一系列的讨价还价后而达成的,双方都有所得也有所失的自愿协议。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人们独立的利益,对自己利益的明确意识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明确权利,是形成普遍契约关系的社会条件。罗马社会已有相当发达的私有制经济和商品交换关系,罗马法律对简单商品生产的所有重要方面均给予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正是在这意义上,萨拜因认为,对于欧洲的封建制度,"罗马贡献了财产关系"。
日耳曼人的社会组织中并不存在契约关系。在那里,个人是集体的一部分,人们将集体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每个人都十分自信地预料自己会受到其他人同样的对待。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并不关心别人"欠"自己什么,相互之间不会形成基于利益比较而订立的契约关系。而这也是一切古代社会组织所共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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