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诉讼请求

1. 原告赵逸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继承人赵长庚、林婉如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由赵逸飞继承,遗产包括二号房屋、一号房屋。

2. 被告赵俊辉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登记在林婉如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所有权归赵俊辉所有。

改判登记在赵长庚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二号房屋(以下简称二号房屋)由赵俊辉及被上诉人赵逸飞、许静宜、赵晓阳共同继承,其中赵俊辉继承50%的份额,赵逸飞继承5%的份额,许静宜、赵晓阳继承45%的份额。

改判被继承人遗留的存款200000元,赵俊辉给付赵逸飞1000元,给付许静宜、赵晓阳99000元。

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赵逸飞、许静宜、赵晓阳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1. 赵俊辉观点

一号房屋是由赵俊辉出资购买,是赵俊辉的个人房产,而非被继承人林婉如的遗产。该房屋原系被继承人赵长庚、林婉如生前所在单位之福利分房。房改时赵俊辉使用林婉如工龄并出资20000元购买了该房屋,政策原因只能登记在林婉如名下。被继承人林婉如生前曾多次表示将配合赵俊辉将该房产过户至赵俊辉名下。因被继承人林婉如病情恶化突然去世,导致该房一直未更名。该房产一直由赵俊辉持有房屋产权证书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居住使用、控制管理,在被继承人林婉如生前及去世后,赵逸飞、许静宜、赵晓阳一直未对赵俊辉享有该房产提出过任何异议。

赵俊辉对被继承人林婉如生前尽赡养义务较多,应多分遗产。被继承人赵长庚在生病期间一直由上诉人照顾,直至去世。2004年被继承人林婉如患脑梗、半身不遂伴语言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此间一直由赵俊辉夫妇照顾其生活起居。继承人赵逸飞对被继承人的生活一直以来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赵俊辉尽赡养义务多,应当多分遗产;赵逸飞不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2. 赵逸飞观点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赵俊辉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俊辉称有遗嘱,但始终未能提供。

赵俊辉的上诉内容不实。赵俊辉称系其出资购买一号房屋没有提供证据,该房屋登记在林婉如名下,应当依法继承。赵俊辉称林婉如去世前后赵逸飞等人一直未对赵俊辉享有房屋的产权提出过任何异议不是事实。赵俊辉自有两套房屋,还长期霸占被继承人的两套房屋,一套居住,一套出租获利。赵逸飞多次提及继承房屋事宜都被赵俊辉拒绝,其也不同意协商。

关于尽赡养义务,1987年开始赵俊辉即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父母当时正年富力强,不需要其照顾,父母还反过来照顾赵俊辉一家三口。

3. 许静宜观点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赵俊辉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一号房屋系林婉如的遗产,林婉如并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赵贤文尽的赡养义务不比赵俊辉少,赵俊辉要求多分没有理由。

4. 赵晓阳观点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赵俊辉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一审判决。案涉一号房屋系遗产,而非赵俊辉的个人财产。关于尽赡养,不认可赵俊辉尽的赡养义务多。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家庭关系

被继承人赵长庚于1994年6月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被继承人林婉如于2017年9月1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一审诉讼中,赵逸飞、许静宜、赵晓阳均称赵长庚与林婉如系原配夫妻,二人共育有赵俊辉、赵贤文、赵逸飞三名子女。赵俊辉称赵长庚系初婚,林婉如在与赵长庚结婚时系再婚,二人婚后共育有赵俊辉、赵贤文、赵逸飞三名子女,不知道二人是否有其他子女。赵长庚的人事档案中无其他婚姻及其他子女情况的记载。

诉讼中,赵逸飞、赵俊辉、许静宜、赵晓阳均称赵长庚与林婉如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赵贤文于2019年6月4日死亡,其配偶许静宜,女儿赵晓阳。

2. 房屋情况

诉争一号房屋系赵长庚死亡后林婉如与单位签定《房屋买卖契约》购买,登记在林婉如名下。赵俊辉称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在法院明示后亦未提起权属确认诉讼。

诉争二号房屋登记在赵长庚名下,赵逸飞、赵俊辉、许静宜、赵晓阳均同意分配该房屋。

3. 遗嘱情况

诉讼中,赵逸飞、许静宜、赵晓阳均表示赵长庚、林婉如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赵俊辉表示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四、法院观点

1. 法律依据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2. 争议焦点分析

焦点一:一号房屋是否属于赵俊辉的个人财产

该房屋登记在林婉如名下,现未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为他人财产,故林婉如死亡后该房屋为其遗产。

焦点二:赵俊辉应否多分遗产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赵俊辉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尽了赡养义务,但不能否定其他继承人也尽了赡养义务,所以赵俊辉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裁判结果

1. 林婉如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赵逸飞、赵俊辉、许静宜、赵晓阳共同继承,其中赵逸飞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赵俊辉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许静宜、赵晓阳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2. 赵长庚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二号房屋由赵逸飞、赵俊辉、许静宜、赵晓阳共同继承,其中赵逸飞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赵俊辉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许静宜、赵晓阳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3. 驳回赵逸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一、争议焦点总结

1. 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

2. 赵俊辉是否应基于赡养义务而多分遗产。

二、焦点分析

1. 关于一号房屋的产权归属

该房屋登记在林婉如名下,赵俊辉虽提供了房款收据、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房产是赵俊辉出资购买且系其个人房产,因此法院认定该房屋为林婉如的遗产是恰当的。

2. 关于赵俊辉是否应多分遗产

虽然赵俊辉提供了被继承人林婉如生前住院病历、医疗费付款记录等证据,证实在被继承人林婉如患病住院期间其尽了赡养义务,但不能因此否定其他继承人也尽了赡养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以赵俊辉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未被法院支持。

《办案心得》

一、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1. 房产登记的证据意义

在本案中,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产权登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号房屋登记在林婉如名下,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为他人财产的情况下,这一登记信息成为法院认定该房屋为林婉如遗产的关键依据。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房产登记信息是一个基础性的证据,需要首先予以关注。

同时,对于对方试图推翻房产登记信息的主张,如赵俊辉主张一号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我们要仔细审查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登记的公信力。在本案中,赵俊辉虽提供了购房相关的部分票据等,但不足以改变房屋登记所体现的产权归属。

2. 赡养义务相关证据的对抗

赵俊辉提出其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并提供了被继承人住院病历、医疗费付款记录、护理费收据等证据。我们需要引导当事人积极收集己方尽赡养义务的证据,以对抗对方的主张。在本案中,虽然对方有一定的证据,但我们强调不能仅凭这些就否定其他继承人的赡养行为,这需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而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一方的证据。

二、法律规定的准确运用

1. 法定继承规则的把握

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本案中,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赵长庚和林婉如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所以严格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份额。这要求我们对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界定(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继承份额的一般均等原则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

对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况,法律规定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合法继承人。在赵贤文死亡的情况下,我们依据这一规定,确保其合法继承人许静宜和赵晓阳能够参与到遗产继承中来,准确运用法律条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遗产范围的认定依据

法律明确规定遗产包括公民死亡时遗留的房屋、储蓄和其他合法财产。在本案中,将登记在林婉如名下的一号房屋和登记在赵长庚名下的二号房屋认定为遗产,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对于遗产范围的准确认定,是合理分配遗产的前提,我们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遗产定义来梳理案件中的财产情况。

三、反驳对方不合理主张的策略

1. 对房产所有权主张的反驳

赵俊辉主张一号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我们从证据的角度进行反驳。指出赵俊辉虽声称出资购买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且房屋登记在林婉如名下,这符合物权公示原则。在反驳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让对方的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持而难以成立。

对于赵俊辉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如购房收据等,我们要分析这些证据是否足以改变案件事实。虽然这些证据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从证明力上看,仍然无法达到改变房屋产权归属的程度。

2. 对赡养义务相关主张的反驳

赵俊辉以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遗产,我们通过指出其证据不能否定其他继承人的赡养行为来反驳。在反驳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关注对方证据的薄弱环节,还要引导当事人从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说明己方在赡养老人方面的付出,以削弱对方主张的合理性。

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综合考量

1.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梳理家庭关系、房屋购买情况、遗嘱情况等案件事实。通过对这些事实的梳理,构建起清晰的案件脉络,为法律适用和证据分析提供全面的基础。例如,在确定继承人范围时,对赵长庚和林婉如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以及他们父母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没有遗漏合法继承人。

2. 综合运用法律与证据

我们不能仅仅依赖法律条文或者证据,而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在本案中,既依据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又充分利用房屋登记信息和其他证据来反驳对方的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遗产份额。同时,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证明力和可采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