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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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何约定?

冉林花律师解答: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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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林花律师补充: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冉林花律师

现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妇联副主席,江西省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九江律协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九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主攻婚姻家庭纠纷、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诉讼及劳动纠纷案件、刑事案件、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自2005年7月毕业后一直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至今工作逾19年,冉林花律师已累计办理各类案件400余件,开展普法讲座近60场,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积极深入基层普法,深受好评。并先后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