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野生动物制品走私案件,被告人孙达(化名)从国外务工归国时,携带了大量干海马、鱼翅入境,最终因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孙达在外务工多年,临近回国时,在当地购买了若干鲨鱼翅与干海马想带回国食用。事实上,孙达所在单位在其出国前就针对哪些物品禁止携带回国进行过培训。准备回国后,孙达的同事也再次通过微信对他做出了提示,但孙达还是抱着侥幸心理踏上了回国旅程,并选择落地后走无申报通道入境。

北京海关在入境检查时发现了孙达的异样,便对其进行了开包查验,在其行李箱中共查获干海马300余只、鲨鱼翅20余只。经鉴定,上述干海马为克氏海马、太平洋海马,鱼翅则分别来自于鼠鲨、尖吻鲭鲨,四种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属于珍贵濒危种类,价值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

北京四中院认为,被告人孙达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孙达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并对其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孙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北京四中院最终判决孙达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此,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称

1、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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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案被告人系在入境时被海关行政查获,后经缉私电话通话到案,被认定为自首。涉案价值合计人民币40余万元,本应量刑在五年以上,但有自首情节,故减轻处罚,量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3、另外,入境前最好详细了解海关相关规定,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其中列明的动植物产品是不能携带或邮寄进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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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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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走私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