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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您好,我表弟找国外买手买了ipad,然后寄到香港的转运公司,再由转运公司寄回国内。前两天被海关缉私局查了,找我表弟去录了口供,办理了取保候审。到那时,表弟才知道香港这家转运公司没有交税,但表弟之前是不知道的。表弟收到货之后,都是挂在闲鱼上卖了;还有一些小东西比如显卡和游戏本什么的,总共货值300万。请问我表弟这种情况能否不起诉?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1、所述案件可能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伪报贸易性质,即进口后之后用于境内销售的属于商业行为,不能以“个人物品”(征行邮税)名义进境,而应以一般贸易申报缴税;其二是,可能存在低报价格的问题。

2、对于你表弟(货主),侦查机关的定案逻辑是,其支付的费用不足以缴纳税应缴税额,推定其有走私的故意。

3、你表弟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个人犯罪偷逃税额(注意不是货值)达10万元,即可以刑事立案。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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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般税额在30-40万以下并有其他减轻情节如自首、从犯等,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是有机会不被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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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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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