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阿权家出入通行30多年的巷道

被隔壁新邻居阿韦新建的围栏

围得只剩下80厘米宽

虽说这是阿韦在自家地上加的

但这挤得阿权一家寸步难行

阿权一家能否要求阿韦拆除围栏呢?

案情简介

阿权一家于1990年买入中山市民众镇某街道2号房屋,和1号房屋相邻。因为1号房子地理位置特殊,2号与右邻1号之间的安全通道为两家共用,且是阿权家唯一的出入通道。此通道宽2.5米,其中0.8米宽属于阿权家土地,1.7米宽属1号证内土地。阿权一家自90年代入住后,一家老少使用该巷道出入已有30多年,双方邻居都没意见。

2006年,1号房屋前业主将该不动产转售给了阿韦。阿韦购入后,并未入住,该房屋一直空置。直到2023年,阿韦在其所属的1.7米宽巷道土地内全覆盖建造了一扇新铁门和一段新围栏。铁门和围栏建起后,导致阿权一家在巷道里能通行的宽度仅有80厘米左右,严重影响其一家人居住通行,双方经协商无果,阿权遂诉至我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上述绿线区域为加建栏杆后,阿韦家通行巷道;红线区域为阿权家仅有80厘米宽的通行巷道

审理过程

我院认为,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

一、巷道使用事实:

经实地勘查,案涉巷道是阿权及其家人回家的唯一通道。

1号不动产和2号不动产均不是各自现业主所建造,因此1号和2号的巷道现状是在原业主建造后保留至今

其中阿权于1990年成为2号不动产的权利人,阿韦于2006年成为1号不动产的权利人,而阿权一方自1990年便按现状使用巷道至今,1号不动产的原业主未提出异议,1号不动产的现业主阿韦自2006年起至2023年期间也未提出异议,各方相安无事。

这表明1号不动产的原业主以及现业主阿韦在2023年之前是接受案涉巷道现状使用这一事实,同时也说明阿权按原方式使用巷道,对邻里关系的融洽并没有产生消极的影响。阿韦在2006年购买1号不动产,过道的现状已经形成,可以认为阿韦接受了案涉巷道通行的历史和现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阿权一家通行事实:

虽然阿韦在案涉巷道里安装的铁门和围栏的范围未超出其土地红线,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阿韦对于阿权及其家人正常使用巷道通行应提供便利

并且,该巷道是阿权及其家人目前能通行的唯一通道,且从历史上均是阿权及其家人通行的通道,阿韦在2023年不准许阿权及其家人借用其土地红线内的巷道部分通行,有违相邻关系基本原则

综上,我院认为阿韦在案涉巷道里安装铁门和围栏的行为侵犯了阿权的合法通行权

裁判结果

我院判决阿韦在限期内将其安装在1、2号不动产之间的巷道内的铁门、铁围栏拆除,恢复至安装前状态。

阿韦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日常生活中,相邻人之间常常会因为通行权的问题发生矛盾。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毗邻而居,其实是一种缘分。相邻人之间在发生邻地通行矛盾时,应当本着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彼此尊重、互利互让,相互协商以解决纠纷,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壹法中山融媒体工作室

编辑:何洁莹

一审:贝奇聪

二审:丁向娜

三审:林 敏